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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出新产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
    来源:海南法制时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首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将于5月7日至10日在海口举办。

      在筹划参加展会时,如何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规避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展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的专家给出了建议。

      众所周知,会展活动一般持续时间较短,大多为3到5天。但参展商、采购商流动性却很大,因此,一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面临取证、管辖等诸多困难。如果参展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又该如何处理?

      现场研讨

      ●展会成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地”

      据了解,近年来,展会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地”,侵权行为常发于同类产品之间。

      “自2014年12月16日成立至2020年12月,我们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超过5万件,其中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8000余件。”来琼参加研讨会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韦晓云透露,案件原告主要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告多为参展商,案件类型主要是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案件总数的90%以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就展会侵权问题做过专题调研。调研发现,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参展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如展会主办方对展会本身元素包括展台设计、展会标识及域名、网页、展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很多参展方在参加展会时,忽视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未能在参展前或者参展后及时申请专利,导致创新成果因展出而公开,沦为现有技术。

      利用展会实施恶意竞争时有发生。有的参展商参加展会的目的不在于展示自身的创新成果,而是为了打探行业内其他竞争者的最新产品、技术,进而进行模仿、借鉴。此外,调研发现的问题还包括展会主办方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不明确,以及权利人维权能力和权利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凌宗亮透露,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关于近3年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显示,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大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世博展览馆、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等地。

      据了解,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各方关注。去年4月,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全国农业展览馆、国家会议中心、北京国际会议中心等场馆及会展公司发起成立朝阳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而不久前在四川举行的全国糖酒会上,甚至设立了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中心,将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搬进了展会。

      ●展会和展品易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无论是展会自身还是展会上的展品,都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张晓津介绍,通过北京法院数据分析平台检索“展会+侵权”关键词,可以查到855件已结案件,“而根据案件分析,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中,一是展会方面,包括展会名称、展会标志、展板设计、展台设计、相关宣传资料等;二是展品及其宣传资料方面,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

      据凌宗亮介绍,参展商品侵权纠纷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展会布展过程中涉及的计算机软件等开发合同、侵权纠纷:有的参展商以征集展台设计方案为名,擅自将征集的设计方案予以使用,最终被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或著作权。”

      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凌宗亮分析说,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以及相关的权利人,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虽然总量不大,案件数量亦较为稳定,但展会涉及的各方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存在不足。

      专家建议

      参展时发现侵权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参展方在参展前,应确保自己在展会举办地拥有合法有效的且已经注册的知识产权,对于自己展出的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韦晓云建议,在参展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侵权,可采取沟通协商、发警告函、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以及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禁令等方式先行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通过公证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凌宗亮认为,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期间发现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以及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对于展会参展商的知识产权状况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展会主办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参展方展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情况,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参展方承担连带责任。

      “借鉴中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以及展会主办方和行业协会等化解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司法部门也可以有所作为,努力形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合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佘朝阳建议。

      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

      案例1

      昌伦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广交会驱逐

      2007年4月19日,宁波昌伦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被第101届广交会组委会判定取消参展六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据了解,这是广交会有史以来作出的最严厉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处罚决定。此前,广交会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最重的处罚只是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

      据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主任张嘉庆介绍,宁波昌伦公司被深圳一家企业投诉其暖风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经调查发现,早在两年前昌伦公司就被对方告上法庭,经审理后被判定侵权。大会投诉办认为,宁波昌伦此次属于明知故犯、恶意侵权,于是根据该届广交会修订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作出了最高的处罚———取消其六届参展资格并大会通报。由于处罚严厉,该案件被称为“广交会曝光知识产权第一案”。

      同时,被大会通报的涉嫌侵权企业的还有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被投诉侵犯他人实用新型专利被工作人员撤架后,又把产品拆除侵权部件后继续摆上展架。为此,大会对该公司予以通报警告的处罚。

      案例2

      “展会门”争议焦点突破汽配展名归原主

      2009年10月14日,由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简称中汽配件公司)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商会(简称汽摩配件商会)、易通全联(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简称易通全联展览公司)的“第XX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名称纠纷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案审理终结,判决“由中汽配件公司继续使用“第XX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名称。

      据法院查明,自1965年开始,中国汽车配件公司每年组织召开全国汽车配件业的展会,该公司名称也经过多次变更。1980年12月19日,中国汽车配件联合经销部(简称联合经销部)成立,是受第一机械工业部汽车配件公司(简称一机部汽配公司),即原中国汽车配件公司业务指导的独立经济实体。自1981年至1991年间,联合经销商部先后与一机部汽配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简称中汽贸易总公司)共同举办过多次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

      1992年,由中国贸易总公司成立了中汽销售总公司。同年,联合经销商部更名为中汽配件公司,其出资单位和主管单位均是中汽销售总公司。自1992年11月至2007年10月,中汽销售总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共举办过31届展会,中汽配件公司在此期间也一直参与展会举办活动。

      2002年12月24日,中汽销售总公司与汽摩配件商会签订协议书,约定“为更好地发挥各自在行业的优势,决定联合主办‘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后自2003年10月至2007年10月,汽摩配件商会在展会中与中汽销售总公司一同署名为联合主办单位,共计9届。

      2004年3月,中汽销售总公司被划归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简称上汽集团)。2005年10月,中汽配件公司的国有资产从中汽销售总公司无偿划至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公司,该资产仍属于上汽集团,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汽车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上汽集团北京公司)。2006年,中汽销售总公司被定为破产项目。2007年6月,上汽集团北京公司批准将中汽销售总公司破产后存续的会展业务和汽车贸易业务交由中汽配件公司承接。同年8月1日,中汽销售总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2008年2月,中汽销售总公司清算组向汽摩配件商会发出解除与其联合办展协议的通知。

      法院认为,解决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谁有权使用涉案展会的名称,要看其取得承办涉案展会的权利依据。

      中汽配件公司自其成立之始至1991年间,就先后与一机部汽配公司、中汽贸易总公司共同举办过多次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1992年11月至2007年10月的62届展会中,中汽配件公司也一直参与展会的举办活动;并在2000年-2007年间,为举办展会投入资金4458万元;在公司变革过程中,中汽贸易总公司破产,作为国有资产的会展业务,为其子公司——中汽配件公司合法承继。

      而被告方汽摩商会、易通全联展览公司使用展会名称的依据是2002年12月24日,中汽销售总公司与汽摩配件商会签订的“联合主办‘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的协议书。但随着中汽销售总公司的破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其权利也随之终止,至此汽摩商会、易通全联展览公司皆无权使用“第XX届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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