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体现了“价值规律、自由竞争、产权约束”的特征,呈现出法律保护的优势。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不仅仅是鼓励创新,也是激励竞争。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各种利益和价值的考量和选择之中诞生的,并且仍将在各种利益和价值的考量和选择之中曲折地发展。从知识财富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制度设计与规范适用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具有深刻理论内涵的学理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1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在其著作《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力手段》中形象地描述了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提出问题——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实现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诞生——经济得到推动和增长。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问题。知识产权的范畴主要分为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版权)两大类。
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后,主要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三种经济形态。(1)农业经济形态的发展,其重要生产要素和基本资源是土地,谁拥有土地,谁就可以主导经济的发展;(2)工业经济形态的发展,其重要生产要素和基本资源是资本,谁拥有资本,谁就可以主导经济的发展;(3)知识经济形态的发展,其重要生产要素和基本资源是知识和智力成果,谁拥有智力资源,谁就能抢占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就能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就能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在2010年1 1月5日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