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条件——实用性
(1)实用性的含义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教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制造业。产业中的制造或使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或再现性,符合自然法则。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申请时,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同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更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这种效益通常表现为产品质量的改善、产品产量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可以表现为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及产品成本的降低;还可以表现为生产环境、劳动条件的改善等。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积极效果,或者有碍经济、社会发展?即使其具备可实用性特征,也不符合专利法的实用性要求,不能授予专利权。
各国专利法普遍要求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法国1968年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发明必须具有实用性,并在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发明对象能在某一工业领域(包括农业领域)制造或者使用时?该发明才能被认为具有工业实用性。英国、美国、日本专利法也要求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实用的,可以在工业上利用。
(2)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①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即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被制造或使用。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关键在于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是一项完整、成熟的技术方案。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可实施性,不能获得专利。此外,发明创造必须不违背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缺乏可实施的客观基础,因而不具有实用性。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
②有益性
有益性,即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有益性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表现为有利于提高设备性能,改良工艺,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和劳动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科技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有益性与创造性中的技术进步有不同的意义。有益性侧重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上有进步。判断有益性还需特别注意,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不论是否能带来积极效果,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即可认定其有益性。
③不同专利实用性的差异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用性要求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而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是,应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可见美感属于外观设计实用性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身及作为载体的产品应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大批量生产,以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