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及职责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
①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
②保证各依知识产权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
①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
②保证并执行巴黎联盟和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管理任务;
③承担或参与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④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国际协定;
⑤对在知识产权领域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
⑥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进行或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研究成果;
⑦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服务工作单位名册,并发表这种名册的材料;
⑧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资格
凡具有F列资格的国家,都可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联盟及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伯尔尼联盟以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担任其行政事务的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的国家;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组织成员或国际法院成员或应大会邀请参加本公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