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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制度程序条款的变化
    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贸易的进一步全球化,技术创新作用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的有关程序条款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代表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高水平的《TRIPS协议》便有许多与以往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同的地方,这将使其许多成员国改变过去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产生一些新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

    如《TRIPS协议》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行政终局决定,以及至少对司法初审判决的法律方面,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司法复审。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宣布无罪,成员无义务提供复审机会”,把终局的裁判权赋予法院,从而达到各国之间司法判决上的对等性和一致性。不过,《TRIPS协议》并不排斥以行政程序进行民事救济。这种“不排斥”原则集中体现在第四十三条,它包括诸如原告应有权依有关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应有权责令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对纠纷中必要的秘密信息应有保密措施;应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等等。

    事实上,行政权是行政法治的重要表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程序制度还不够健全。我们应考虑诸如《TRIPS协议》所强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以及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背景条件,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行政程序规范,如调查程序、检查程序、举证程序、处罚程序、复议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形成比较系统的行政程序规范体系,从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程序制度运作的规范性和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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