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对不正当竞争的比较
《巴黎公约》列举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广泛。一方面它力求全面制止这些行为,但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广泛性使得它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不够严格,使得各成员国在执行有关条款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规定的基础上重点规定了对“未公开信息”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试验资料。由于《巴黎公约》对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过分笼统.使巴黎联盟的成员国也都没有把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种类之一。如果合同对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而泄露了商业秘密,其合法控制人可以以合同法来追究对方的责任。然而,如果无合同关系的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了合法控制人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而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而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无论他人与商业秘密合法控制人有无合同关系,只要他以不正当手段披露、获取或使用了该商业秘密,合法控制人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从而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TRIPS协议》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中通行的国际规则,这是经济全球化和技术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在TRIPS协议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表现为持续加强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