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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著作权的取得
    国有著作权的取得,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作品:

    1.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视为作者的作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统称为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该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法》还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如果视为作者的单位是国有单位或国占股单位,则该著作权属于国有单位或国占股单位,从而成为国有著作权。

    2.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员工的部分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然而该法并没有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单位享有,而是规定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只是下列职务作品例外,其著作权(不包括署名权)由单位享有:即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这类职务作品,如果作者所在单位为国有单位或国占股单位,则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为国有著作权。

    3.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以作者身份参与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者中有视为作者的国有单位或国占股单位,则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国有著作权。

    4.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的员工参与合作创作的部分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6条关于合作作品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可知,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的员工参与合作创作的作品,如果是属于著作权(不包括署名权)由单位享有的那类职务作品,则该作品的著作权为国有著作权。

    5.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参与委托关系而倒作的某些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作为受托人,均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当作为受托人时,在委托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国有单位或国占股单位,从而成为国有著作权。

    6.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作为嗣片者的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

    按《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因此,当制片者为国有单位或国占股单位时,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为国有著作权。

    7.无主著作权的作品

    产生无主著作权的情况,一是作为著作权人的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公民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遗产的;二是作为著作权人的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其他情况下,无主著作权的财产权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由国家享有。国家享有的这种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顺便指出,国家受赠的著作权,也应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但法律对此尚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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