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专利权的取得
国有专利权的取得,主要基于下列发明创造:
1.国有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国有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国有单位持有的专利权,即属于国有专利权。大多数国有专利权,都是由国有单位持有的。
2.国占股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刨造按《专利法》规定,非国有单位的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因此,国占股单位对其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作为国占股单位的股东之一,国家依据其占有的股份对该专利权拥有所有权,所以该专利权也属国有专利权。而且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将改为国占股企业,因而基于国占股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所产生的国有专利权将会越来越多。
3.国有单位、国占股单位参与协作、委托关系所完成的某些发明创造
按《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持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成单位中有国有单位或国占股单位,则该专利权属于国有专利权。另一方面,如果委托协议约定专利权归委托单位所有或由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共有,而该委托单位是国有单位或国占股单位,则该专利权仍属国有专利权。顺便指出,确定有形资产产权归属的“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不能简单套用到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方面。
《专利法》中上述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及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方面的规定,在《技术合同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也有类似的体现。因此,国有专利权的上述三种取得方式,也适用于国有技术成果权、国有一 植物新品种权和国有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只不过要将其中的发明创造分别改为技术成果、植物新品种和软件作品。
4.专和权无主的发明倒造
无主专利权是无主财产权的一种,它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专利权。产生无主专利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二是作为专利权人的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公民死亡后,元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遗产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无主专利权归国家所有。当然,必须以该专利权还在法定保护期内并且没有提前终止为前提。但事实上,由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必要条件是每年必须按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年费,而无主专利权在无主期间往往不能满足这个条件从而被视为放弃专利权。因此,《专利法》中对这种情况应作例外规定,否则,无主专利权归国有就难以实现。另外,有关法律还应当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主专利权以及国家受赠的专利权,应当由哪个机构代表国家来行使。否则,这种国有专利权就会落空、就会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