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通常采用的一种策略就是对原告的专利权釜底抽薪,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对实用新型专利尤其如此。原告的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人民法院通常要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做出结论后人民法院再决定是否恢复。因此,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也往往是被告的缓兵之计。这里,关键是要收集原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为此,被告可以通过检索有关文献、调查有关产品及其样本、目录、广告等情况,收集原告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过、或者是他人的已有技术等方面的证据,从而证明其丧失了新颖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
被告可以仔细分析原告的专利说明书是否对其发明创造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则表明原告的发明创造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据此可以请求宣告其专利权无效。
3.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韦的支持
也就是讲,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因此,被告应分析对比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收集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书的证据。
4.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为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被告应调查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变动情况。
5.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领域
比如原告的发明创造本质上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则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也应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