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在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不知道所使用或销售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3.根据先用权在原有范围内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
4.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此外,根据国家计划许可或专利局批准的强制许可而实施有关专利的,也是合法行为。
因此,在原告的专利权无法被否定而被告又确实实施了原告的专利的情况下,被告应设法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从而否定原告的专利侵权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