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产品装潢和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在企业竞争中的威力
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产品装潢、商标往往不可少。一件设计精美、款式新颖别致的产品装潢或别具一格的商标图案,甚至某些富有创造性的产品款式或造型,称之为美术作品或许并不过分。在企业竞争中,正是这类作品往往容易被他人抄袭或复制,而被侵权者又往往没有意识到其著作权被侵犯,或者误认为是别的权利被侵犯。
山东莒县酒厂和山东文登酒厂分别使用“喜凰”和“天福山”注册商标,但文登酒厂使用了与莒县酒厂完全相同的瓶贴装潢。于是,莒县酒厂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文登酒厂。然而,文登酒厂并没有使用莒县酒厂的商标,因而谈不上侵犯商标权问题。事实是文登酒厂抄袭了莒县酒厂的瓶贴装潢,从而侵犯了莒县酒厂的著作权,应以此为由追究文登酒厂的侵权责任。
在企业竞争中,以商标图案、产品装潢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为武器,迫使对手败北的例子并不鲜见。我国某啤酒厂委托美国一家代理商在美国代销其生产的啤酒,并使用代理商设计但未注册的商标和产品装潢。后来因故代理关系终止,但该啤酒厂仍然使用由那家代理商设计的未注册商标和产品装潢在美国销售啤酒。对此,那家代理商依据著作权法,起诉该啤酒厂侵犯了其商标图案和产品装潢的著作权,迫使该厂承担了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又如在原联邦德国,一位著名的沙发设计师设计了一种新颖别致的沙发,因申请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后遭到众多生产厂家仿冒。对此,该设计师以侵犯其沙发造型的著作权为由,要求法院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沙发造型的行为。法院接受了这一要求,制止了仿冒者生产这种新型沙发的行为。当然,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国情,外国的作法不一定适合我国,但对于正在大踏步走向世界的中国著作权制度,国外的例子无疑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企业既是著作权的所有者,又是作品的使用者。在经营中,企业既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充分发挥其在竞争中的作用,同时又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尽量避免有意无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比如在征集或委托创作广告词、商标图案、产品装潢时,应当明确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要求作品提供者担保其所提供的作品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就要求在企业中普及著作权知识,增强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家的著作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