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的制度选择
由于中国诸法域之商标权独立,无域外效力,故区际私法意义上的商标法律冲突无从产生,不能适用国(区)际私法来解决因商标法律之歧异引致的不协调。因而区际间商标权协调保护的方式与国际间的协调一样,也主要是采取协调和统一实体法的途径。
在具体的协调方式上,国际上的做法不完全一样,大致有五种。
一是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方式,提出在商标保护方面各成员国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而当其成员国商标法皆达到该标准时,在该条约区域内,商标权的保护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起来。从《巴黎公约》、《商标法律条约》到TRIPS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等,都是采取此种协调模式。
二是以统一的商标法来取代各国商标法,从而在这些国家之间完全突破商标法的地域性。如部分法语非洲国家通过《班吉协定》而建立起的跨国商标注册制度,欧洲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于1968年制定了《比荷卢统一商标法》。
三是既有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也有成员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如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美国也采取此种模式来协调其各州的商标法律制度,其商标注册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两种情况,但其联邦商标注册的作用远大于州商标注册。①
四是实行延伸注册他国之注册商标的制度,本身没有独立的商标审查制度。如英联邦的某些成员,仅仅为在英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
五是既实行延伸注册他国之注册商标的制度,同时保留其独立的商标制度。如斐济,既有自身的商标注册制度,也注册在英国已经注册的商标。
国际上的实践,将为中国在“一国两制”下协调其诸法域的商标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但相比较而言,欧盟的协调机制对中国更有借鉴意义。这是由中国与欧盟有相似之协调环境决定的。
首先,都是具有不同商标法律制度之区域间的协调。目前,欧盟已有15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的法律传统各不相同,有属大陆法系的,有属普通法系的。中国诸法域的商标法也相差甚远,香港受到英国的影响,澳门深受葡萄牙的影响,而大陆的法制,包括商标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故而诸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与欧盟一样,任重而道远。
其次,诸区域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相互融合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市场已实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欧盟在经济、政治、军事和科技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在其统一大市场上,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基本实现了自由流通,像在一个国家一样。欧洲人声称,15国之间已经取消了经济边界。①中国诸区域间的经济关系也日益融合,近几年来,香港、澳门、台湾在调整其经济结构时,充分考虑到了大陆因素,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加工基地移至大陆,而大陆在开展贸易、引进资金方面,也充分利用香港、澳门优势,发挥其门户作用,构想中的中华大市场圈已初具雏形。
而从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来看,1997年双边贸易额达430亿美元,欧盟成为中国(大陆)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占中国(大陆)对外贸易额的13.2%。②这为法律经验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且,香港和澳门的法制分别深受英国和葡萄牙的影响。欧盟与中国具有的这种法律交流传统,为中国借鉴欧盟的先进法制经验提供了便利条件。
正是由于欧盟与中国之间所具有的传统经济关系,在协调管理商标权问题上的相同性,再加上欧盟法制的先进性,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是值得中国学习与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