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的成因
在中国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将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得中国成为拥有大陆、香港和澳门三个独立法律区域的多法域国家。①在商标领域,中国将因此而存在多种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由于近现代以来,诸法域法制发展的路向各不相同,受外来文化影响的程度不一,故诸法域商标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但是,中国诸法域在经济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香港、澳门是大陆对外交往的桥梁和窗口,大陆是香港、澳门经济发展的依托。某一商标仅在某一法域获得专用权,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必要在其他法域获得专用权。按目前的体制,得在诸法域分别注册才能实现这一要求,而分别注册,费时、费力、费钱,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另外,由于诸法域各有商标法律制度,所采之原则亦未见一致,故此方可登记者,他方未必可行;又加上诸法域因文化背景之关系,习惯采用吉祥图案、动植物作为商标,故混同之机会多,难以获准取得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