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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专利保护的对策
    无论是降低专利保护成本还是增加专利侵权成本,都有利于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因此,围绕降低专利保护成本,提高专利侵权成本,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给政府部门的建议

    1.适当调整专和J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的收费标准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的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属于较低的,并且有的情况还可以依法减缓。但是,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比,与大多数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比,目前的收费标准仍显得偏高,对于已申请多项专利而又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尤其如此。因此,降低收费标准,或者仅对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减缓收费,是专利制度服务于人民大众,使更多的人从专利制度中受益的有力措施。否则,专利制度只能成为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保护伞,而这决不符合建立专利制度的初衷。近年来,国外有的国家也在努力降低专利申请费用,如英国在1997年降低了专利审查费用,由130英镑降至70英镑,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取得专利保护。①

    2.加速专利审批程序,缩短专利诉讼周期

    发明专利审批时间长,已引起广大申请人的强烈不满,审批机构也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但由于审查员短缺,这个问题目前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当务之急是一方面要调动现有审查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增强专利审查工作的吸引力,扩大审查员队伍。

    专利诉讼周期长是被侵权人最为不满的问题之一。在惩治地方保护主义、清除审判队伍中存在不正之风的同时,增加审判员的科技知识、简化某些程序,特别是要限制侵权人滥用无效宣告程序拖延诉讼的情况。比如,对于确属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以不受理,或者不中止诉讼,或者在被认定构成侵权后加重处罚,如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加大惩罚力度

    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目前主要有三种方法:一种是按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计算。目前,在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中,对专利权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聘请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的费用很少作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而列入专利侵权赔偿额内。二是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润计算。三是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计算。这三种计算方法都存在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操作困难。无论是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还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润,具体计算起来都非常困难。同时由于许可使用的具体条件不同,专利许可使用费也相差很大,很难用于衡量损害赔偿额。这样,导致审判员为确定损害赔偿额而花费较长时间,同时也使专利权人在起诉时难以提出一个合适的损害赔偿额。二是不具惩罚性。由于这三种计算方法都是基于补偿性赔偿的原则,侵权人在其侵权行为被发现时最坏的情况是不能获利,而其侵权行为被发现毕竟只是一种可能性,比如其概率是20%,那么80%的情况下侵权未被发现,侵权人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只有20%的情况是白费劲。这样,侵权行为总的来说经济上是合算的。这实际上是鼓励侵权行为,难怪有人惊叹“偷专利”(侵犯专利权)比“买专利”(经过许可或通过转让)更上算!④一些曾被法院判决支付赔偿的专利侵权者,仍继续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不能说与此无关。因此,建议对故意实施侵犯专利权的,从下述两方面加重处罚:第一,除进行补偿性赔偿外,还要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使欲实施侵权者觉得实施侵权行为风险大、成本高,不仅无利可图,还要在经济上受很重的处罚,得不偿失,从而放弃侵权的念头。因此,专利权人取得的赔偿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其具体金额大小按侵权情节、后果严重程度而定,不直接与侵权产品数量、获利情况发生联系;另一部分是补偿性赔偿金,具体金额大小根据侵权产品数量、获利情况而定。第二,责令侵权人承担专利权人在专利诉讼中聘请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的费用及调查取证费等,增加侵权成本,减少了专利保护成本。

    4.改进专利技术市场的中介服务

    一些中途放弃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并非是市场上不需要,而是因为信息不畅,需要者不知道有该项发明创造的存在。当专利权人自己无力实施又无法转让时,只好放弃,以后也不愿再申请专利。为改变这种状况,推动专利技术的市场化,有关部门常常组织技术博览会。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这种方式对专利权人是不经济的:一方面由于技术交易与一般的有形商品的买卖不同,不是通过柜台交易就可以完成的,而有一个对技术认识和实施的过程,因而在技术博览会上专利技术交易的成功率极低;另一方面,参加一次技术博览会,需要很高的成本,要花去摊位费(参展费)、差旅费等达数千甚至上万元。要改变这种状况,应当健全专利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制、完善中介服务。

    5.强化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和道德水准的提高,全社会逐渐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风气,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逐渐减少,人们识别专利侵权行为的能力也将增强,从而有助于专利权人获得有关信息,减少获取专利侵权信息的成本。

    (二)给专利权人的建议

    1.正确选择保护发明创造的方式

    发明创造完成以后,是将其作为专有技术来保护还是申请专利保护,或者是主动公开不进行任何保护,必须结合发明创造自身的特点、市场的需要及竞争对手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有的发明创造,从技术上或经济上考虑可能不适合申请专利保护。即使申请专利保护,也还要分析是适合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①

    2.同一项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注意利用pcT等途径

    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费用大多高于国内的申请费用,如要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其费用非常可观。因此,要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所提供的方便,即向条约指定的受理局提出一次国际申请并指明要求给予保护国家的名称,而无需一一提出申请,以节省开支。另外,如向欧洲数国申请专利,还可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次申请而在欧洲数国取得专利保护,从而节约申请费用。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对于单个的专利权人来讲,要获取其专利权被侵害的信息,成本较高。特别是在中小企业内,一般都没有专门从事专利保护的专业人员,不懂得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但是,如果多个专利权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如按行业)联合起来,共同组建一个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国外有的称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通过该机构的协调,各成员间互通有关信息,从而减少获取侵权信息的成本,增大发现侵权的概率;联盟还可协助各成员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这样减少了单个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困难,降低了保护成本,提高了保护效益。

    4.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请求赔偿的数额要适当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有些专利权人以为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提得越高,在调处中或诉讼中“讨价还价”的余地就越大,从而最后得到的赔偿也越多,因而动辄提出达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过高的赔偿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的支持。但是,无论是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费、案件受理费、法院的诉讼费还是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的代理费,都是随着请求赔偿数额的增加而增加。这就意味着提出缺乏依据的过高赔偿要求,不仅不能得到满足,而且还要因此多付出调处费或诉讼费以及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的代理费。因此,专利权人提出赔偿要求时,赔偿数额不能盲目地提,否则是无谓地增加了诉讼成本。

    5.设立专利侵权举报制度

    通过重奖举报者,使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严密监督,提高发现侵权的概率,节省专利权人发现侵权的信息成本。而举报人的奖金可从专利权人获得的赔偿金中支付。

    6.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由于目前对专利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有限,一些侵权者并不很在乎法院责令其赔偿的判决或裁定,但却很怕新闻曝光。这是因为一旦将其侵权行为昭示于众,将有损于侵权者的形象,降低其声誉,从而增加了侵权的额外成本。因而,侵权人不得不收敛其行为。

    应当指出,按照上述建议,有的可能会增加社会保护专利的成本,例如降低专利局收取的申请费用就是如此。但是,社会成本的增加,如果远小于个体成本减少量的总和,那么这种增加就是必要的,也是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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