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高技术的专利政策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围绕高技术而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纷纷制定各种政策,促进本国的高技术发展。
在发展高技术的各种政策中,专利政策是其中的重要政策之一。尽管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颁布了《专利法》,尽管这些国家的专利法大都也适用于保护当代的高技术,但仅靠《专利法》并不能完全解决与专利有关的问题,更何况高技术又确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专利政策有其灵活性,比专利法更容易适应于不断发展的高技术,而且经过实践不断完善的专利政策,还可以上升为《专利法》的内容。因此,在《专利法》之外,各国纷纷针对高技术的特点,制定了有关专利政策,在高技术领域具有最大优势的美国尤其如此。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7年,自授权之日算起。但是,17年的保护期对于药品来讲有时就显得太短。因为研制一种新药品,在合成之后要经过筛选、药理试验、毒理试验、临床试验等过程,需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往往导致药品进人市场流通不久,专利保护期就已终止;更有甚者,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专利权就到期了。虽然可以通过推迟申请专利即在完成各种试验后再申请专利来避免这种情况,但这要冒很大风险,因为在试验过程中,自己发明的药品很可能会失去新颖性,从而不能取得专利保护或者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针对这种情况,美国于1984年率先制定了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的政策,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5年。接着,日本、欧共体等也陆续制定了类似的专利政策。
计算机软件曾被认为接近于数学公式、智力活动的规则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的大门之外,事实上美国在世界上率先明确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这种保护方式却无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中的构思、技巧等,而这往往正是计算机软件的精华所在。根据这种情况,美国于是决定修改专利审查基准,放宽软件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接着,日本等国也制定了类似的专利政策,使得大批软件寻求专利保护,如仅在1990年,日本的软件专利申请就超过12 000件。①为加强对自己具有巨大优势的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美国于1980年由其联邦最高法院对Chakrabarty案的判决开创了微生物本身可以授予专利保护的先河;1988年4月,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又授予哈佛大学关于一种含有激活致癌基因细胞的小鼠以专利权,从而又开创了动物品种享有专利保护的先河。欧洲专利局虽然曾于1989年驳回了哈佛大学关于该小鼠的专利申请,但后来又改变了主意,认为该专利申请可获批准。②③目前,美国和欧洲专利局已收到一些有关人类基因的专利申请,然而人类基因是否应受专利保护,尚在争议之中,④⑤制定有关的专利政策已不可避免。
美国为消除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积压现象,计划在5年内增加数百名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审查员。为保护美国的超导技术,里根在任总统期间曾指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采取特别步骤加快审查超导专利申请。日本特许厅为保护本国电子工业的发展,曾拖延了近三十年才批准美国德克萨斯仪器公司关于集成电路的专利权。
如此种种作法,《专利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各国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专利法》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相应的专利政策,以维护本国的利益。
近年来,专利政策与其他政策越来越多地交织在一起,如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越来越频繁地纳入了包括专利政策在内的知识产权政策。又如,日本现在规定,参与日本通产省拨款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外国公司,可拥有该项目的专利权,从而改变了日本政府独享专利权的局面。①这表明,日本的专利政策渗入到了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中。
中国在发展高技术的过程中,也制定过专门的专利政策。如对于汉字信息处理与汉字输入技术是否可以授予专利保护,专利法中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人们的认识也不同。但是,从国家利益出发,考虑到汉字信息处理与汉字输入技术方面,中国人具有的特殊优势,最终产生了汉字信息处理与汉字输入技术可以授予专利的政策。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专利政策是正确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汉字信息处理技术与汉字输入技术的发展。
毫无疑问,为促进高技术的发展,我国将会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多有针对性的发展高技术的专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