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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专利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各国的专利制度本来都是以本国的社会产业系统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各自产业系统专利最佳保护程度也大相径庭。尽管专利制度的全球化总体上可能有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别,各国受这种全球化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来讲,发达国家对全球专利制度持欢迎态度,而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担心。因为全球专利制度的建立,将是各国在涉及专利方面的利益的一次大调整或重新分配,而全球化的有关规则又往往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国际上在与专利保护有关的立法、执法、申请、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力度等问题上的争执越来越频繁、范围越来越广、层次越来越高,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已经成为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同时也影响各国实力对比的一个重大问题。更何况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将对专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的申请、检索、审查、授权、生效,专利性标准、可授予专利的范围、优先权的原则、无效宣告、诉讼等几乎所有的程序内容和实质性内容作出协调和统一规定。因此,全球专利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我国的经济、科技、专利事业乃至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

    1.专利保护程度

    专利保护程度对系统利益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知识创新利益的影响,二是对于知识使用(扩散)利益的影响。

    专利保护程度越高,由知识创新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大,由知识使用(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小,反之亦然。①因而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是越高越好,每个国家都会存在一个保护程度的最佳点,在这一点上系统利益达到最大。这一个最佳点是由该系统具体的知识创新和知识使用情况的对比决定的。

    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低,创新能力还不强,面临着技术知识的推广应用问题,因此最佳保护程度较小;而提倡全球专利制度的三大专利局所属的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市场竞争主要围绕着高新技术展开,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投资多、风险大,需要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因而其最佳保护程度较大。尽管我国在部分技术领域的研究处于世界前列,加大这些领域的保护力度和垄断程度对我国的经济和科技总体来说是有利的;但我国在大部分领域里的研究薄弱,与领先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在这部分领域加大保护力度则对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总体来看不利。

    2.专利代理收入

    现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是本地代理模式,即外国的发明人要想取得本国的专利,必须由本国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律师办理相关事务,比如我国《专利法》第19条规定的强制代理条款,即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即只能由本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国的专利申请事务。采用这种模式,不但方便本国专利局处理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务,降低专利局工作的难度,而且能够为本国的专利代理行业带来可观的收入(主要是来自代理和翻译费用)。世界专利制度将可能采用自由代理模式,即专利申请人是否委托代理、委托哪一个国家的代理机构代理其申请事务,都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采取自由代理模式,相当于对专利代理收入的重新分配,每个国家专利代理收入占世界专利代理收入的比重将发生变化。一般来讲,这种变化对申请外国专利较多的国家有利,而对接受较多外国申请的国家不利。由于我国向外国申请的专利数量较小,接受的外国申请数量较多,因而我国专利代理收入占世界专利代理收入的比重很可能会下降。这对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3.经济发展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是面向知识经济。谁拥有的专利数量大、质量高,谁就占据了有利的地位。因此全球专利制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

    一方面,全球专利制度将使更多的国外技术在我国取得专利保护。关键看我们能否善于利用这些专利技术:利用得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会产生很好的效益;否则不仅要缴付高额的对价,而且还可能会限制我国利用高新技术发展本国的经济。

    另一方面,促使专利保护从一国范围走向多国范围的动力是含有新技术的对外贸易,通过专利保护可以较长久地保证技术优势,进而保证正常贸易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目前在贸易目的国进行专利保护的量很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球专利制度就必定只使发达国家经济收益,而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不大。这要具体分析我国国际贸易在贸易目的国进行专利保护量小的原因,是否还有非技术的制度、资金、经验方面的因素存在。若是,则可以根据全球专利制度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调整这些因素,从全球专利制度中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

    例如,虽然目前我们对外贸易中,需要在贸易目的国进行专利保护的贸易绝对量较小,而且我国出口的产品种类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产品(针织、鞋帽、小商品……)上。但是这种现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并不是没有可以出口的含高新技术的商品,只是我国市场经济才发展了十年,资金、管理、市场预测等方面的能力同国外的大型跨国公司相比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因而,如果国外市场前景不十分明朗,对PCT及各国专利申请程序不十分熟悉,在目前PCT高成本的制度下我国企业还不敢贸然支付过大的代价申请国际专利以开展对外贸易,或者根本拿不出这样一笔钱来申请国外专利(目前,尤其是个人发明人,常有因缺乏资金而和国外公司或者港商合资申请专利的事例)。仅仅因为跨不过这个高额专利申请费的门槛儿而使许多发明被排除在高新技术的对外贸易之外,这对我国参与世界贸易、增加资金和经验的积累非常不利。全球专利制度将大大减少申请国外专利的成本,使申请程序易于申请人掌握。这必将大大增加我国的国外专利申请量,从而有利于我国含有高新技术的对外贸易。

    4.专利申请量及科技发展

    目前我国向国外提出的专利申请与国外在我国的专利申请相比存在着比例严重失衡的现象。我国向国外提出的专利申请每年大约只有几百件,而外国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数以万计。在信息存储、电通信技术、光学和基本电子电路等高新技术领域,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中75%以上是来自外国的申请。

    出现这一情况固然有科技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但缺乏申请专利的经费是另一重要原因。因此,全球专利制度的低申请成本显然能够增加我国申请全球专利的数量,但也会增加国外申请全球专利的数量,而且有可能加剧这种不平衡,加速国外以全球专利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内的“跑马圈地”,使我国自身的技术创新在国外众多专利的夹缝中艰难地进行;但也会带来更多更新的高新科技信息,可能使我国科技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做跨越式的发展。关键在于专利政策是否能引导国内科技产业界采取正确的专利战略充分利用国外的全球专利。

    5.国家主权

    显然,加入全球专利制度、由另外一个国际机构来对专利申请进行授权,意味着我们不得不考虑准备在专利授权方面放弃部分主权。同时,我国将有可能失去独立的对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审查和宣布无效的权力,失去规定专利的“三性”标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和强制代理的权力,失去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申请专利的保密性限制、对违反我国法律、社会公德、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授予专利的权力。

    同时,现在我们还能对一些影响国家重大利益的外国申请利用一些非实质内容方面(如程序、手续)的条件进行限制、压缩甚至驳回,而当我国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后,则很难对他们进行限制。

    6.语言

    既然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初衷之一是节省费用——当然包括翻译费用,那么显然全球专利制度的工作语言越少,就越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但如果汉语不是这个制度的工作语言,可能会使我国申请人增加申请全球专利的成本,也不利于我国的科研人员学习和跟踪国外先进技术。

    7.全球专利法庭

    全球专利制度可能建立专门的全球专利法庭,在美国、欧洲、日本、拉丁美洲、非洲、欧亚大陆等主要地区建立巡回法庭,审理与专利有关的专利授权、异议、侵权等案件。这样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国的专利司法。如果这样的制度建立,我国有必要争取在中国也建立这样一个巡回法庭。

    8.专利权的客体范围

    目前对包括基因序列、计算机软件、转基因动植物品种和商业方法等一些新技术是否列为专利保护范围争议很大。虽然扩大对新技术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刺激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有利于新技术的引进,还有利于国外对新技术的直接投资。但是,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要求国内在相关领域有t一定的知识创新基础和能力,否则只会在我们新技术开发道路上形成一条我们暂时还没有能力越过的鸿沟,而巩固了国外的优势,拉大了国内外的技术差距。

    9.专利行政管理和专利执法

    对每个参加全球专利制度的国家而言,如何对全球专利进行行政管理都是个难以回避的问题。专利行政执法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主要包括:专利行政许可权、专利行政处罚权、专利行政强制权、专利行政确认权以及专利行政裁决权,各项权力又由相应的行政职权组成,从而构成一套宽严相济的权力系统。全球专利制度建立以后,有些权力会被削弱甚至被取消,比如专利行政许可权和确认权,有些权力需要被加强,因而需要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合理地设置各项权力和职权,以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10.本国的专和J制度

    在全球专利制度建立后,参与全球专利制度的各个国家,应该一定程度上保留本国专利制度,独立于全球专利制度之外,与全球专利制度建立起合理的关系,但也可能最后会被全球专利制度取代。

    同时,全球专利虽然有诸多优点,但可能会有某项技术只希望在一国得到保护,因而应保留一国专利制度授予该国专利的权力,以满足不同的需要。

    结语

    《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诞生之时,我国尚未建立专利制度,参与其中的国际协调工作当然无从谈起,相关的研究工作也大大滞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着手建立现代专利制度,并陆续加入了上述两个条约。尽管我国加入时也尽可能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但更多的还是被动地接受西方国家主导下制定的这类国际条约:一方面作为后加入的一方,不大可能对已被各方认可的条约做什么改动,只能在允许的范围内对有关条款声明保留;另一方面,无论是在专利研究还是在专利司法实践方面,当时在西方国家面前我们还是小学生,没有什么发言权。而现在,我国《专利法》已经颁布18年,也有了一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同时,已经形成了从事专利法、专利制度和专利战略研究的队伍,对专利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达到了一定层次。因此,对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我国应当尽快开展深入的分析研究,了解其进展情况和有关的方案设计,分析其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并抓住机遇,争取主动,积极参与这项制度的建设,使我国在全球专利制度的建设中占据有利地位,力争全球专利制度的建设朝着有利于本国的方向发展,为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谋求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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