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擅自使用他人的非知名商品装潢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装潢,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果擅自使用他人非知名商品的装潢,则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尽管我国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判决的第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正是由擅自使用他人并非知名商品的装潢所引起的,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之内。我们知道,有些商品是新产品,虽然未成名,但如果其内在质量好,装潢别具一格,有很好的市场前景,便有人会趁机擅自使用这种非知名商品的装潢而谋利,从而损害该非知名商品装潢最先使用者的利益,何况“知名”与“非知名”是相对的,“知名”也是从“非知名”开始。因此,非知名商品的装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可将商品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取得专利保护外,还可将具有独创性的商品装潢视为作品而取得版权保护,享有该装潢作品版权者可以版权为武器,制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非知名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上,上文所述的“啤酒案”正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