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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擅自使用或抢先注册他人的未注册商标行为
    POST TIME:2021-10-23 03:15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列入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但是,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或者抢先申请注册他人的未注册商标,尽管损害了该未注册商标最先使用者的利益(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尤其如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对此,该未注册商标最先使用者也往往只是后悔没有及早申请注册,自认倒霉。然而情况并非都是如此。

    一件设计精美、别具一格并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一件由文字与图形协调构成、相互生辉的商标,本身就是一件作品,依法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如果最先使用该作品作为商标者享有该作品的版权,即使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依据自己享有的版权对抗擅自使用者及抢先申请注册商标者,追究其侵犯版权的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7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即使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比如版权,不论已经注册多久,均可由商标局撤销,有关当事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而且一旦被撤销,原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即最先使用者享有该商标作品的版权。因此,如果采用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商标,以及公开征集设计商标,务必在有关协议中规定自己享有该商标作品的版权。对于下文中提到的商品装潢、广告词之类,同样要注意这个问题。

    以自己享有的版权来制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未注册商标,在美国曾有成功的例子。我国一家啤酒厂曾委托一位美国商人在美国销售啤酒,该代理商使用自己设计但未注册的商标及商品装潢来推销啤酒。后来代理关系因故终止,但该啤酒厂仍然使用原代理商设计的商标和商品装潢销售啤酒。对此,原代理商依据《版权法》起诉该啤酒厂侵犯其商标作品和商品装潢作品的版权,并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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