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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实践证实了著作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POST TIME:2021-10-23 03:15
    近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以世界上第一部成文《著作权法》即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为标志,到现在已有280多年的历史了。这280多年来,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著作权制度,制定了《著作权法》。

    综观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越是科学文化发达的国家,越是重视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科技文化越发达的国家,保护著作权的立法越早。如英国在18世纪是世界上科学技术和文化最发达的国家,其《著作权法》的颁布也最早。第二,科学技术和文化越发达的国家,越重视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如在19世纪,法国的文化特别发达,为促进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曾于1852年宣布单方面保护所有外国作者的著作权。第三,科技文化越发达的国家,其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越宽。如当今科技文化最发达的美国,率先将计算机软件和半导体芯片列入著作权的客体,拓宽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对于同一个国家来讲,也是科技文化越发展,著作权客体范围也越大,如英国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图书作品。后来,到1734年,才保护雕刻作品,接着在1814年保护雕塑作品,1833年保护戏剧作品,1862年保护美术作品,1985年又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范围。第四,科技文化越发达的国家,著作权贸易越兴旺。据调查,美国1977年著作权贸易的收入占国民收入总值的2.8%,而我国在80年代中期估计还不到l%。

    上述情况绝非偶然,它反映了著作权制度与科学文化发展的密切关系。如前所述,著作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科学文化越是发达,智力劳动的创造性要求越高,难度也越大,同时智力劳动的成果也越具有商品性,因而给予法律保护的要求也越迫切。作为保护智力成果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的著作权制度,也就必然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而建立和发展起来了。反过来,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给予智力成果以有力的法律保护,又可以促进智力创作,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著作权制度更加受到重视。这是科学文化越发达的国家越重视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这种情况也从反面说明,著作权制度不会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事实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因实行著作权制度阻碍了本国科学文化的发展而取消了这一制度。相反,世界上150多个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不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各异的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了著作权制度,制定了著作权法。著作权制度这280多年的历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以上情况表明,著作权制度不仅不会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而且还会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正式实施,也一定会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现代化和文化事业的繁荣。

    当然,由于在实行著作权制度的初期,我国就相继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给我国的使用者利用外国作品会带来一些不便,在经济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增强著作权意识,另一方面,要通过扩大我国富有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作品的出口,以弥补在引进发达国家科技作品时的经费不足。同时,随着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实施和科学文化的发展,我国也将会有更多的现代科技文化作品走向世界。从长远看,这些困难只是暂时的,不会阻碍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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