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供辅导教材下载链接,培训机构二审被判侵权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因认为盱眙优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优考教育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小霞会计中级职称”(下称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向用户提供辅导教材“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下称涉案教材)的行为,涉嫌侵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下称财政经济出版社)的著作权,财政经济出版社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财政经济出版社系图书《经济法》(下称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且涉案教材与涉案图书内容一致。优考教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教材的行为,侵犯了财政经济出版社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赔偿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擅自提供电子教材下载引争议
财政经济出版社是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多次评定为良好的大型经济类出版社,其出版范围涵盖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国际贸易、投资经济、劳动经济、会计、统计、企业管理等经济学科。2019年,财政经济出版社发现优考教育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小霞会计中级职称”中使用了与涉案图书内容相同的电子教材“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财政经济出版社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优考教育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优考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财政经济出版社提交有涉案《经济法》一书,其中封面和版权页中均署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涉案《经济法》一书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财政经济出版社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的相关约定,财政经济出版社经许可获得了涉案《经济法》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许可期限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在优考教育公司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第16495号公证书取证内容可知,任何公众通过关注优考教育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根据指引添加优考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后,即会发送涉案图书的百度网盘链接和验证码,可通过百度网盘在线浏览和下载涉案图书。优考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系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任何公众如想获得涉案图书,只需按照优考教育公司的指引,即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已构成对财政经济出版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赔偿金额确定方面,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和独创性程度,优考教育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优考教育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优考教育公司赔偿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优考教育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优考教育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无证据证明优考教育公司提供了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的下载服务,优考教育公司仅分享了带有涉案图书的链接,并无主观上的侵权恶意。在财政经济出版社起诉前,优考教育公司已经停止分享带有涉案图书的链接,且链接早已超过有效期无法下载,该链接项下涉案图书是网络公共资源,并非优考教育公司发起整理制作,优考教育公司也未在对外培训中使用涉案图书,仅仅是向关注公众号的学员免费分享该链接且未从中获利,同时关注该公众号的学员人数少又是在贫困地区,链接分享次数更少。涉案图书在网络上可以轻易取得,财政经济出版社也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作为注册会计师教辅材料理应具备极强的时效性,优考教育公司均是在考试结束后才分享,因此教材已过时效,并未给财政经济出版社造成实质性损失。优考教育公司并未通过分享涉案作品的链接获利,财政经济出版社要求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优考教育公司的上诉,财政经济出版社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优考教育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虽然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但认可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发生期间,财政经济出版社经许可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许可期限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在优考教育公司主张其只是分享了带有涉案图书的链接而非侵权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公证书等一审证据认定任何公众通过关注优考教育公司的公众号后根据指引添加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即可获得百度网盘链接和验证码,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书,并进一步认定优考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财政经济出版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赔偿数额是否不当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因财政经济出版社未就其涉案图书的经济损失和优考教育公司的获利举证,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和独创性程度、优考教育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依据充分,数额合理。优考教育公司虽主张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但并未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其此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优考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