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理论学说
专利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各种理论学说。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批评和反对专利制度的学说。另一类是赞同和支持专利制度的学说。如今,在世界范围内从根本上完全否定专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观点已不多见。但仍有一些持批评态度的意见存在,主要集中在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的负面影响和垄断性的专利权对公共利益构成的限制等方面。在此不拟全面讨论有关专利制度的理论学说,主要介绍几种有较大影响的对现行专利制度进行解释的假说。
1.自然权利说
自然权利说是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学说认为专利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或者说是一种天赋人权。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其创造的成果当然地享有权利:专利法只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对这种自然权利给予了确认。该学说在专利制度发展的早期曾为各国所接受。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权利说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如为什么专利法只保护本国的专利权人,而对外国的专利权人却根本不予承认?因而进入20世纪后人们很快放弃了这种学说。尽管如此,这种学说肯定了专利权是一种人权,而不是王权。这对于刚刚脱胎于封建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说这种学说是与当时民法立法中的权利本位相适应的。
2.报酬说
报酬说又称受益说,它源于“对有益的工作给予适当的报酬”的伦理学说思想,它是从自然权利说发展而来。这种学说认为.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法律授予其专利权是作为对其预先支付的人力和财力的一种回报。这种学说体现了朴素的“按劳取酬”和“按资分配”的思想。发明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肯定是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同时为了完成发明创造,通常需要设备、器材、原材料等等。专利权正是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投入的确认。这一学说同样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专利制度中所承认的分配原则并不体现按劳分配或者按资分配的原则。因为不管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资分配,只要有投入就应当有回报。而依专利法,每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他的发明人尽管也同样完成了发明创造,但在法律上却得不到相应的权利。可见专利权在性质上并不是智力劳动的报酬或者资本投入的回报。因此这种报酬说事实上并不能圆满地解释专利制度。
3.契约说
契约说是在19世纪后半期欧洲掀起反对专利制度的大论战之后形成并兴起的。它是社会契约论在专利领域的反映。该学说认为,专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发明人与国家或者社会之间的契约。按照这种契约。发明人以公开其最新的发明创造作为对价,来换取社会对其专利权的承认和保护。这种契约说反映了专利制度的运作机制,体现出法律保护与公开发明创造之间的关系。这一假说如今仍为许多国家的学者所接受,在世界上有着广泛的影响。
4.发展国家经济说
这一学说是在民事立法本位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背景下形成的。这一学说认为专利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专利权的授予在事实上可以起到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作用;而高新技术的诞生客观上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这已为专利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这种假说目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得到认可。只是各自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假说进行诠释。但对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经济发展各国均无异议。这一说法的提出同专利法在进入20世纪后立法本位的移转是一致的。
此外,专利制度理论学说还有非物质财产学说、防止不正当竞争学说和技术价值理论等学说。它们从不同角度解释了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存在的依据.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我们在学习专利制度要了解各种学说,以便更好的理解专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