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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制度沿革
    专利制度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其发展的里程来看,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一)专利制度的萌芽时期

    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之前。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发明创造只是个别现象,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还未充分的显示出来,加之社会制度的束缚,因而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这类关系。封建社会中后期,大约为13世纪、14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孕育.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科学技术的日益商品化,人们意识到拥有先进技术,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于是。一方面经营者提出了打破封建的技术封锁,以法律保护发明人权利的要求。另一方面,为了通过推动经济的发展来维持没落的封建社会制度,封建君主开始鼓励发明创造,因此君主往往通过一份公开的文件(拉丁文为“leterae.patens”)的形式赋予发明人一种垄断特权,使他们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独家享有经营某些产品或者工艺的特权,而不受制于当地封建行会的干预。后来这种独占的经营权便与“leterae patens”连在一起,英文中的“patent”使源于此。然而,这种封建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和工艺上的垄断经营权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其实质为一种特权。

    如:早在公元10世纪,雅典政府就授予一厨师独占使用其烹调方法的特权①。被人们视为专利制度最早起源的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的英国在12世纪,面对国内技术转让的日益频繁,新工业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为了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英国国王常向外国技术给予保护,使其免受封建行会的干预,能在英国境内自由经营并在英国国内培训技术工人。②又如英王爱德华二世对一些日耳曼矿工的保护。⑧这些特许权的授予在专利制度的初始阶段保护了引进技术的个人,提供给他们独占生产的权利.从而促进了封建王朝经济的发展。不过这些权利的授予来自国王的恩赐,目的在于是取得特权的人免受行会章程的限制,而不是授予进行某些活动的独占权,因而这些权利不能称为真正的专利权。它们仅仅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孕育时期。

    (二)专利制度的建立时期

    目前专利学理论普遍认为,15世纪威尼斯政府对于发明人所授予之专卖权办法,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嚆矢。1421年,意大利人取得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1443年威尼斯颁发了第一号专利,该专利被誉为是一个具有现代发明专利所有特点的专利,标志着现代意义上专利的产生。尽管这些封建特许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技术发明人的利益,但它受到了当时行会制度的束缚,此外专利权的取得完全依赖于封建君主的恩赐而并未成为发明创造人的权利。因而此时期的专利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定专利权还有很大的差距。也正是因为以上局限,激发了民众和封建君主的抗争.并直接导致了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的产生。这部专利法的内容规定与现代专利制度几乎一致,蕴含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基本规定,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但因为该部法律的出发点是把工艺师们的技艺当作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因此该部法律仍不能称为专利法,起来。①然而专利本身则是公开的意思,专利法律制度也并未全面的建立起来。

    尽管如此,并不完备的威尼斯专利制度对中世纪的欧洲仍有很大的影响。威尼斯因经营欧亚贸易,商业非常发达;同时威尼斯的玻璃水晶等工艺技术执世界之牛耳,其技术人员为英、德、法等其他欧洲国家争相聘请,所以威尼斯的专利制度也随着各国商人的活动与威尼斯技术人员的外流而传遍欧洲各地。英国也受其影响。不过由于英国国王滥用颁赐特许权的君权,作为笼络人心之工具.甚至对一般商品也给予独占权,以增加皇室收入,所以民怨四起,从而招致国会干预,遂于1624年制订独占法,它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上的专利法。该部法律废止了以往君主所赋予某些人的特权。它规定了专利的主体、客体、可以取得专利发明的主体、取得专利的条件、专利的有效期限以及专利的无效情形等内容。它为以后所有国家的专利立法划出了一个基本范围,其中很多原则和含义沿用至今。

    自此其他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1674年麻省仿英国法,制订第一部专利法。1790年美国国会制订专利法;法国1791年时制定法国第一部专利法;德国1835年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荷兰1809年颁布了专利法;1810年奥地利颁布了专利法;1812年俄罗斯颁布了专利法j 1885年日本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然时至19世纪50年代前后,受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国际自由贸易理论的影响,在以理查德·科布登为首的英国曼彻斯特学派的推动下.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主张竞争完全不受约束的思想蔚然成风。有人狭隘的理解“贸易自由”“契约自由”,从而提出“凡是垄断的法律必然是恶法”的命题。进而提出“专利制度废除论”和“批判论”②。反映在实践中即为一些国家开始废除专利制度,如1869年荷兰宣布废除专利制度。然而,经过一段时间,专利法的作用在实施专利法的国家得到验证。因此一些废止和一直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相继重新或者开始实施专利法。总而言之,专利制度在发展过程尽管并非一帆风顺,但它随着工业国家间国际贸易的发达,日渐普遍与盛行。截至目前专利制度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三)专利制度的国际化时期

    伴随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国家之间的技术交流日益频繁。然而在技术交流过程中各国认识到,各国对专利申请和保护规定存在差异,给跨国间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带来了许多不方便。为了方便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各个国家开始寻求专利的国际保护,即专利制度出现了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一些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专利条约、协定的签订。如1883年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巴黎召开了国际会议,在会议中通过了旨在协调各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建立专利和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在斯特拉斯堡缔结了《专利国际分类斯得拉斯堡协定》。一些地区性的专利保护条约、协定如:1963年西欧国家缔结的《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1973年欧洲16个国家在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此外1991年12月8日产生的了对世界专利制度有重大影响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这些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协定,一方面进一步加快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另一方面使专利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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