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关系
1.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在其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非常具体地列举了知识产权所包含的范围: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未披露过的信息。相比于TRIPS协议来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它把“一切” “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都包含在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事实上,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规定的全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且在现在的条件下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由于该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做任何保留”,故可以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均已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2.二者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其中,根据巴黎公约而成立的巴黎联盟和根据伯尔尼公约而成立的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事务也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施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1条第4款规定,一旦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所有成员国全部成为该组织成员后,各该联盟事务局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应移交给该组织国际局④。这就为把知识产权领域众多的国际法律实体合为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实体提供了法律基础②。
TRIPS协议与上述四公约并非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TRIPS协议在其正文中提到了其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③.那也不能认为知识产权包括甚至管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应该说,TRIPS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简便,没有必要把这么大量的文字重写一遍。在处理与罗马公约的关系时,TRIPS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罗马公约的条款纳入其中。然而,TRIPS协议与罗马公约还是具有密切关系的,它不但规定TRIPS协议的第一至第四部分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罗马公约已经承担的义务,而且将罗马公约的一些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而不是只引用条款号码。这样也就更明确、更清楚,一目了然,不必另行翻阅引入的条款。
3.二者与联合国的关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得以成立,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得以成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世界上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最多、而且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唯一最具权威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于1974年12月17日缔结了《联合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定》,依据该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里的专门机构。但是该协定所规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联合国的工作关系并不影响其独立性。从体制上来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仍然是自主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非联合国的附属或辅助机关。它的决议和活动无需联合国批准,联合国及经社理事会只是以协商和向其提出建议等方式来调整彼此间的活动。协调一致,是联合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专门机构之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由于它在世界贸易事务中的作用,其实际地位同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很相似。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协定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的,依据TRIPS协议而成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就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的下设机关。然而,这个下设机关并不具有决策的职能,而只是负责监督TRIPS协议的运作。由此可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要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与联合国的关系更加密切,地位上也更加重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宗旨是: (1)通过各国问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2)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因此,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仅仅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②。该公约的主体部分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权、成员资格、组织机构以及财务问题等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更像是一个纲领性或程序性的法律文件。而与此相反的是,TRIPS协议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更像是一个实体性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