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概述
早在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已有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条约,即《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1893年,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管理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提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7月,召开了有51个国家参加的斯德哥尔摩会议.并于1967年7月14日签署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到1999年5月止,已有171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80年批准加入该公约,这也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公约共21条,其中的核心部分是公约第2条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根据该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公约的另一项主要内容就是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成立以来始终履行下列两项宗旨: (1)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保证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在行政上的使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这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任务是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各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制定法律并进行财政预算。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职责是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问题提出意见.拟订大会的议程草案,提名总干事候选人,负责组织有关会议。准备有关文件和报告;收集向各国提供的知识产权情报,出版有关刊物,办理国际注册等。4.国际局。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于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国际局负责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的计划,并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