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其他商业标记的冲突
商业标记是指在工商业领域中那些用来标记商品来源、服务来源或产品及服务之质量功能的标记,是指商标、商号、地理标记、质量标记、产品包装、装潢等。由于这些标记受法律的规制,甚至有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它们有其存在的市场空间,因此客观上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可能,实践中也常常发生这类的纠纷。对商标来说,较多的则是和商号的冲突。按照传统认识,商标是标记商品的,商号则是区分厂商,即商事主体的,但实践的发展突破了二者的上述界限。商标不再停留在标记产品的功能上,而是进一步担当起标记商事主体的功能,如中国的“海尔”、 “康佳”,外国的“索尼”、“丰田”既是商标,也是商号;另一方面商号也不再单纯标记商事主体,比如“同仁堂”、“狗不理”等,逐渐成为商标。
但是,我国现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实行按行政区划的办法,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处于不同工商行政管理的管辖区域,就可以重复使用。这种用行政区划来界定市场的办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逐渐形成了统一的市场的情况下,商品、服务、企业活动早已突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目前的企业名称登记办法已经不能对商号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利用企业名称登记办法,把具有相当知名程度的商号易地再做相同的标记,从而造成消费者误认搭车攫取他人商号进而侵犯商标权信誉现象屡屡发生。既侵犯了无辜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又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今后如果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得不到解决,还会出现更多利用商号规制不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