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的问题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该条例将原商标法中规定的注册商标使用人“应当”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注册标记改为了“可以”是不妥当的。 “应当”是必须的意思,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只要他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就必须将注册标记使用在商品、包装、说明书上,是要遵照执行的规定;而“可以”是有弹性的,当事人这时将注册商标标记是否使用到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是由其自己确定的。
应当指出的是,商标注册人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品上使用注册标记既是其权利,但更是其应尽的义务。如果企业不将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也就失去了在市场竞争中表明自己在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机会,这对企业扩大知名度争创驰名商标是不利的。而且,长此以往不仅会使注册标记渐渐失去其作用,还会使广大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在使用未注册商标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增加,随时都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发生。同时,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关规定应将此条含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必须使用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