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商标注册问题
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但对于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政策,并规定: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并由地方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以罚款。众所周知,强制和自愿是相互对立的,在我国实行商标的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做法,使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既不是自愿注册原则也不是强制注册原则,它虽然从实际工作出发加强了商标管理的力度,但违背了法律的原理。
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中有对商标使用者不保证产品质量的处罚措施。同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中都有大量的专业性的和行业性的规定,而且对于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还设有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无须通过商标法来做单独规定。因此,应将带有明显计划经济痕迹的强制注册的规定从商标法中删除。使商标专用权在正常的环境下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国际惯例相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