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性质
从各国普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看法来看.人们基本上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大体上是一种界于发明专利与艺术作品之间的边缘化的设计成果。比如英国法认为.专利权法是作为保护发明的发展的手段而制定的.而艺术作品版权主要是为保护在艺术作品上的权利而制定的。随着这两种制度的专业性的加强,逐步互相脱离。其结果是在它们之问有一块“无人地带”的土地,在这块土地上首先出现的是工业上开展的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指用工业的方法或手段,适用于一切产品的形状、样式、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这些包括在产品上的特色引人注目,对这些特色单凭眼光即能做出判断。可见,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或制造产品的方法,是指引人注目的.从而产生对产品的吸引的美术特色。对制造产品来说,这些设计适用于制造产品,将决定产品的形状与外表,对产品的功能性作用加上美术感。有时工业品外观设计决定产品的形状的作用如此之大,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产品。但工业品外观设计仅仅是设计,尽管是新的,也不是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种“技术+艺术”或“技术基础上的艺术”,它是一种界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一种东西。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首先是产品的一种美的东西,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艺术作品或者具有艺术作品的大部分特点,它总是要表达设计人的对产品的一种思想或情感。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总是反映设计人的思想与情感的。如著名的德国的“包豪斯”设计就反映了一种“社会工程”思想。
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认识的变化不但影响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践活动,而且影响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