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有关外观设计的规定
鉴于外观设计的特殊属性与各国法律保护模式的不同,TRIPS协议在第二部分将外观设计单列一节,与商标、版权等其他典型知识产权制度并列进行规定。
1.工业设计的“新颖性”或“独创性”
TRIPS第25条规定了世贸组织成员保护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所有外观设计的义务。成员可以规定,如果设计与已知的设计或者已知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就不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
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没有将“新颖性”与“独创性”作为并列的要件,而是作为选择性的要件。按照权威性见解。,两者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其涵义是相同的。 “新颖性”是与专利的新颖性同义的,而“独创性”是源于版权法上的词语。因为外观设计在各个国家的保护模式不同,有的是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有的是通过版权法予以保护,TRIPS协议的这种表述方式只是为了照顾不同国家的习惯说法。总之,TRIPS协议中的“新颖性”与“独创性”的涵义是相同的。
2.未限制工业设计的客体
TRIPS第25条第1款规定, “各成员应对新的或原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各成员可规定,如工业设计不能显著区别于已知的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的组合,则不属新的或原创性设计。各成员可规定该保护不应延伸至主要出于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而进行的设计。”可以看出。TRIPS协议只是一般性地规定成员应当对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没有具体限定外观设计的客体。只是授权了成员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规定“不应延伸至主要出于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而进行的设计”。
因此.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范围。
3.保护期限
根据TRIPS协议,工业设计的最低保护期限为10年。该期限比保护期限为7年的商标多了3年,而只是专利保护期限的一半。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一样,TRIPS协议对工业设计也未规定续展问题。由于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不同,TRIPS协议同样也未规定保护期限的起算点。因此,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起算点可由各国根据自己的立法模式自由决定,比如自公告申请之日起算,或者从实际创造之日起算。
4.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特殊保护
与其他工业品外观设计相比,纺织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实施和使用的周期很短,工艺水平也较低。再者,尽管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纺织品数量、种类都很大,但真正在商业上使用的却比较少。如果对这种外观设计的申请设置太多的障碍。不适应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的需要。此外,申请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费用过高、审查程序复杂,也很可能将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沦为“鸡肋”。因此,对纺织品外观设计予以快捷的特殊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应对纺织品外观设计快捷保护的需要,TRIPS协议第25条第2项做出了以下规定: “各成员应当保证.为获得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特别是有关任何费用、审查或者公布,而提出的要求,不得不合理地损害寻求或者获取此种保护的机会。成员可以通过工业设计法或者版权法履行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