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执法机制存在缺陷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了从国内到国际,从双边条约到多边体系的历程,于20世纪中期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国际保护体制。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Property Organization,英文简称WIPO)的建立及其制定和管理的公约、条约已达20多个.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促进国际知识产权的交流和合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这些公约或条约的执法机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表现在普遍缺乏强制成员国信守条约的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身也未被赋予执行知识产权各公约的权力。成员国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必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解决。因此,对成员国之间的争端问题的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仅无能为力,而且它也没有保证执行条约义务的相关规定。其次,这些公约或者条约有关执法部分的规定十分笼统,而且内容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再次,以往的公约或条约一般着重规定的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程序以及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没有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各国当局所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虽然这些公约或者条约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规定了较为具体的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执法机制存在的这些缺陷,常常使公约或条约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使其未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可见;没有完善的执法机制作为后盾,知识产权保护的许多规定将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