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加强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因此有别于一般的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它与传统的物权有所区别,也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即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十分有限的,其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一般只限于本国境内。早在知识产权法律的雏形时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一种特许权出现。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生产力的发展使资本主义国家最终认可知识产权是法定的精神产权。但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依照其主权原则行使属地管辖,原则上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其他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到该国并按照该国的法律进行登记注册。在保护方式和执行程序上只能依照该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交往的增加,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跨国贸易使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存在显著的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促进本国文化的交流与技术的进步,一些国家开始和周边国家签订双边的知识产权协议,但这种保护仅限于签订协议的两个国家,仍然不能满足知识产权国际性的保护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行列,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知识产权的国家条约,如《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等。同时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建立起完备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从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延伸。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缔结是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进一步向国际保护范围拓展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