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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限制竞争行为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将不得不直接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在WTO的法律框架下严格遵守WTO的基本规则,也不得不接受TRIPS协议对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优势没有足够制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正如有的学者分析的:“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陷入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之间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就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噬于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尽快控制知识产权转让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此,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实体完善与程序完善两部分:

    一、实体完善一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

    从TRIPS协议第3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TRIPS并没有限制成员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的法律形式。但对知识产权滥用予以反垄断法的规制,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

    我国加人WTO后,随着市场的开放,更多的跨国公司将进入我国市场。许多跨国公司都具有较强实力,可以很轻松地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并控制我国的相关产业。实际上我国的一些产业已经由那些大型跨国公司所控制。如果它们在我国市场上从事限制竞争行为,就会破坏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威胁到我国经济安全。然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一些实力强大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垄断行为还不能加以规制。因此,我国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是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虽然反垄断法的作用巨大,但在我国却迟迟不能出台。这就使得我国有关的反垄断法律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法律之中,缺乏具体针对限制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定,使我国出现了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在目前这种条件下,我国只能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功能,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却导致了大量的滥用司法权的现象。

    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缺陷来看,无论是立法分散,还是法律效力层次低、适用范围狭窄,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因我国缺乏统一的反垄断制度所致。

    因此,制订统一反垄断法,并将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法律规范摆在反垄断法的突出位置,对于克服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缺陷、维护我国境内技术转让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程序完善

    (1)设置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专门执法机构

    只有在现有的执法机构不能很好地履行反垄断职责时,才有必要重新设立新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与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这些具有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相比,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更没有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上所述,在反垄断规制方面,我国的现行相关立法形成了工商管理部门、外经贸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分头执法的体制。这种体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为避免现有体制的缺陷,应该另辟蹊径,专门设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机构。

    出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考虑.并参照欧美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我国设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为综合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个重要部门。综合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称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其直接隶属于国务院,那么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可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反垄断委员会”,受国家反垄断委员会领导。其成员应从有关方面的资深专家中选聘,包括从工商局、专利局、商标局等部门各抽调一些专业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这个机构应尽量职能专一,以适应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技术性强、难度大、复杂多样等特点。

    (2)赋予执法机构明确的权限

    执法机构职权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其制止垄断行为的权威性问题。具体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权力:

    a.调查权。对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确定需要大量的事实和数据作为依据,因此执法机构有必要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包括:调查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及其有关活动,询问行为人、嫌疑人、当事人和证人,抽查与知识产权垄断有关的财务,查阅、复制、扣押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关的合同、单据、账册文件及其他资料等。

    b.行政处罚权。对已被确认为滥用了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执法机构应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具体包括:依法对违法企业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做出由违法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决定:宣告知识产权垄断协议无效,制止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特殊行业、部门的特定行为予以豁免或批准。以有利于其发展。

    C.准司法权。准司法权包括了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决权是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裁决的权力。对于这种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公诉权即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人构成犯罪时。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因为这些权力具有司法的性质,故称为准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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