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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限制竞争行为控制法律制度概述
    POST TIME:2021-10-23 03:10
    在20世纪80年代初.技术引进合同开始在我国发展。由于引进技术的企业缺乏相关经验,涉外的技术许可合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限制性条款问题比较突出。在当时。我国尚未制定规制限制性条款的法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我国在实践中应严格掌握、非经批准不得订入合同的事项。虽然这些规定并非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但由于当时已建立合同审批程序.所以作为合同审批程序的标准对控制限制性条款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以后立法积累了经验。

    我国至今尚无完整的反垄断法,更没有专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就没有任何控制知识产权转让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自从1983年以来,我国针对上述反竞争行为的立法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

    按照1983年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方面的条件:

    1.技术合作费应公平合理。一般应采取提成方式支付。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技术使用费时,提成率不得高于国际上通常的水平。提成率应按由技术所生产产品的净销售额或双方协议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对等。

    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调整限制性条款的工作进入了成熟阶段。该条例第9条的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出让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九个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针对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受让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条款。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第15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规定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合同期满时,引进技术所涉及的专利尚未期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1999年的《合同法》基本上沿袭了原《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334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35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1993年制定并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如第12条、第15条)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行为的.但同样也可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行为。1994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7条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也应理解为包括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于200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技术进出口工作又向前迈进一步。该条例第29条对限制性商业条款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条款: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技术条款。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料、产品、设备或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受让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其他一起竞争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5.不合理的限制受让人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来源或渠道:

    6.不合理的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的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此外,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也规定了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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