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政策
知识产权是西方国家300多年来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从私人层面看,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式。知识产权就是知识财产所有权,它是对知识、信息和技术等私人财产的形式由国家制定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从国家层面看,知识产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是一种社会政策工具。
根据政策的概念,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将知识产权政策定义如下:知识产权政策是指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的规定。具体包括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为实现知识产权发展目标而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制度、条例等。知识产权政策,实质上是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实施和推进的,具体而言,即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
知识产权政策具有政策作用于社会的一般特性,即知识产权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此外,知识产权政策是由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制定的政策,它与知识产权的主客体并不相同。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权人,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知识产权政策的主体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主要是指“居于法律规定的公权地位、获得法律授权、享有公共权威以制定、执行和评估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机构与个人”。公共政策的客体指其作用对象,既包括公共政策要解决的公共问题,也包括政策直接作用的目标群体。可将知识产权政策的客体界定为: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之间的关系;本国知识产权利益与他国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处理这些问题时直接涉及的利益群体。
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
(1)宪法、基本法中的相关条款。例如: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2)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中第五章第三节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条款,以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依法获授权制定的法令、相关政策。例如:《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5)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例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6)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知识产权政策。例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北京市专利资助办法》等。
在公共政策体系中,除了知识产权政策外,还有与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联的其他公共政策,例如:在文化教育政策、产业经济政策、科学技术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许多公共政策中设有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的条款,共同构成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