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政策的界定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并根据当时的国情制定了相应的专利费用标准。所谓专利费用,主要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和维持专利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专利申请费用,即专利申请阶段按专利法要求需缴纳的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等官方费用;二是专利授权费用,即专利授权时按照专利法要求需缴纳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等官方费用,不包括授权当年的年费;三是专利年费;四是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检索和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等服务费。专利费用资助政策是指政府根据一定标准、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对本国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政府专利收费给予的特殊政府补贴的政策。
目前我国的专利费用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知识产权局确立的专利费用统一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专利费用标准在1992年、1994年和2001年进行了三次提高式的调整。例如:发明专利申请费从1985年150元提高到现在的900元,发明实质审查费为从1985年400元提高到现在的2500元。(2)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针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普遍减缓政策。在1985年专利制度实施的同时就采取了专利费用减缓政策,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以上两类政策随着专利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相对成熟。(3)地方政府实施的针对本地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费用等资助的政策。1999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办法》和《上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细则》,首开我国地方政府无偿资助专利申请的先河。到2009年,全国省级地方政府大都出台了专利资助政策,大多数市级政府和部分县级政府也实施了该政策。此外,有很多省、市、县政府还将资助扩展到了授权资助、专利实施资助等更广的范围。
经过数年的发展,专利资助的范围不断扩展,不再局限于最初的专利费用资助。姜胜建将专利资助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申请专利资助。此类资助主要目的是降低申请专利的门槛,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资助的途径及方式主要是:(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按规定可以减免一定比例(单个自然人为85%,法人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为70%)的专利申请费。申请专利授权后,自授权之日起三年内还可按同比例减免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500元;专利实施后每年从税后利润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按不低于2%,外观专利按不低于0.2%的比例提取报酬。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2)各级地方政府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直接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由于各地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资助的额度及方法各有不同。从资助的方式上看,有实报实销的补助性资助(如上海市);有实行分类差别对待的资助或奖励,即按不同专利类型,对发明专利的资助给予相对优惠或根据专利发明的权属,对职务类发明专利提供相对优惠的资助或奖励(如天津市、深圳市等)。
二是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筛选,经专家评估认证,认为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且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的专利项目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以推动此项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从各地的实践看,主要有两种资助方式:其一,根据专利项目的投资规模及市场前景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二,根据专利项目实施后的产品销售额分若干档次给予相应的资助。
三是综合性资助。此类资助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目的是围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探索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进行试点或示范。一般做法是经过考核和评选,对专利工作抓得好、并有一定典型意义的企业提供一定资助,进行重点扶持。从各地的实践看,具体措施也有所差别,如广东省是采取由试点到示范,资助额也按试点和示范两个层级区别对待;浙江省是按地区选择,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推荐几个示范企业;上海市还通过创建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的方式,对入驻企业提供专利产业化的扶持资金和系列化的专利工作服务。①
可见,目前的专利资助政策已经由原来单纯的专利费用资助发展成为包括专利费资助、专利奖励、专项资助和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等多项内容在内的、全方位的资助政策。②作为地方政府鼓励自主创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