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30年代,是日本垄断资本确立和发展时期。为了满足日本政客对外扩张的野心,集中有限的经济力量准备侵略战争,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扶助垄断组织的政策、法律,确保垄断资本的特权地位。如1918年的《军需工业动员法》、1925年的《出口组合法》和1931年的《国家重要产业统制法》等。日本对外发动侵略战争后,更是制定了以《国家总动员法》为核心的战时经济法,由国家对物质、资金、事业、物价、劳动进行全面的无限制的统制,从而以全面的国家垄断代替了私人资本的垄断,直至日本战败投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社会以及美国等占领军的强烈要求下,日本终于在1947年在美国专家的帮助下制定了旨在实现经济民主化、避免经济力量再度过度集中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即《禁止垄断法》,它主要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限制贸易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1947年12月日本又公布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1948年1月则颁布了《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可见,日本对垄断是持比较严厉和坚决的态度的。《禁止垄断法》颁布后曾多次修改,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六次。1953年的修改使《禁止垄断法》由严厉趋于缓和,这与日本从50年代初起开始实行鼓励兼并、支持大企业的产业政策是直接相关的。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各方面:①删除了原法第4节禁止所有卡特尔的条文,引入了两类合法卡特尔,即反萧条(即不景气)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②删除了原法中第8节关于经营权力过度集中的规定;③放宽了企业合并的规定;④引入了零售价格限制方面的豁免规定户)1977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的态度是从温和走向严厉,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了对“垄断状态”的调整措施;②规定了对违法卡特尔可进行罚款(1977年为2%,1991年修改后为6%);③规定了企业统一提高价格时应进行价格申报;④加强对股票持有量的限制,尤其是对大型公司的股票持有量总额的限制。1991年日本应美国的要求,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后,日本《禁止垄断法》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制:①垄断、合并及垄断状态;②卡特尔;③不公平交易行为”997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又进行了修改,重点在《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方面,通过修改在一些原来的适用除外领域适度引进竞争,另外对持股公司予以解禁,内容包括:禁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控股公司、修改大型公司持有股份总额的限制、废止国际契约的申报制度等内容。2005年和2009年,日本禁止垄断法又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修订,2005年的修订主要内容是刑事调查权限、宽恕制度的引入、课征金制度和裁决制度的革新,2009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课征金制度、宽恕制度、刑事责任的调整和企业合并申报制度的修改等,这两次修订既吸收了美国、德国、欧盟的先进立法,又保留了适合自身的特色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