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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立法概况
    美国、日本和德国是世界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反垄断法最完善和发挥作用最大的三个国家。除上述三国外,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分别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并且,作为最稳定与和谐的国际区域经济政治组织,欧盟也制定了完善的竞争法。这里影响较大的有:

    (一)欧盟竞争法

    欧洲国家建立欧盟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建立一个范围更广阔的统一市场,以消除成员国间贸易障碍。欧盟建立后(1993年1月1日),原来在一个国家内的企业竞争,就扩展到整个共同体市场,因此,如果没有一项为成员国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来保障企业间进行公平、合理和自由的竞争,则极易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极大地损害共同体市场。有鉴于此,《欧盟条约》第3条第1款g项对共同体要建立竞争保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作为对第3条第1款g项的细化,《欧盟条约》第81~86条即构成了欧盟竞争法的主体内容,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消除进入成员国市场的障碍,推动市场竞争,建立由竞争引导的经济秩序。此外,1990年9月21日生效的欧盟理事会1989年第4064号条例,即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也是欧盟竞争法的主体内容。

    欧盟的竞争法与成员国的竞争法是并行适用的关系,当然欧盟只对那些对共同体贸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适用欧盟竞争法,不构成较大影响的,适用各该成员国的竞争法。如果出现欧盟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在适用上的法律冲突时,要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

    (二)英国反垄断法

    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对垄断行为的规范,除适用当时的普通法外,基本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从而使得卡特尔等垄断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产业领域,这被认为是导致英国经济衰退的根本原因所在。有鉴于此,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执政的工党的领导下,对基础产业采取国有化政策,而对非基础产业,则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促进企业间公平、自由的竞争,以期能繁荣英国经济。为此,英国先后制定了下述反垄断法:1948年的《垄断与限制竞争法》、1956年的《反贸易限制法》、1965年的《垄断与合并法》、1973年的《公平贸易法》、1976年的《限制贸易行为法》和《零售价格法》以及1980年的《竞争法》。199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竞争法》,该法于2000年3月1日生效

    (三)东欧国家的反垄断立法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等东欧国家都纷纷放弃计划经济,转而实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竞争,要竞争就必须有竞争规则,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因如此,上述转型国家为缔造市场经济制度,振兴民族经济,先后制定了本国的反垄断法。其中,匈牙利于1990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堪为楷模。1991年,俄罗斯颁布了《商品市场竞争及限制垄断行为法》,该法实施后,历经多次修改,其中较大的修改相继发生于1995年、1999年、2000年和2006年。

    (四)亚洲诸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

    在亚洲,日本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同时也是反垄断法最发达的国家。继日本之后,韩国也于1980年颁布了《限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并于1986年予以修正。我国台湾地区于1991年颁布了“公平交易法”,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并进行规制,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正。而我国《反垄断法》法典已于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和发改委制定的一系列反垄断法规、规章也纷纷出台并实施,取得了不错的反垄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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