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禁止的实质性标准(2)
综上所述,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要件包括状态要件、意图要件、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这里所说的“后果”要件是指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影响竞争,其中对竞争的严重影响只能是一种推断,它实质上指的是严重损害竞争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这是由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预防性功能特点所决定的。并且合并的后果要件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论述的企业合并的禁止性标准要件。正像有的学者所表述的那样,禁止一个合并的前提条件既不是要求合并后的企业成为市场上独家垄断企业,更不是要求这个企业在事实上已经滥用了它所取得的市场优势,只要依据合并企业所取得的市场地位,推断合并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就可以禁止合并。
为了协调我国发展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和反垄断的竞争政策,我国的《反垄断法》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放宽了对企业合并的监控。也就是说,反垄断主管机构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限制竞争作为企业合并禁止的实质性条件或标准。同时,应对依据上述实质性条件本应被禁止的合并规定相应的豁免条件,豁免那些虽然严重限制竞争,依据一般标准应被禁止的但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并的好处大于禁止合并的坏处的企业合并。
由于禁止合并的实质性标准是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限制竞争,并且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在大多数情况就意味着对竞争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2〕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合并监控立法应紧密围绕市场支配地位来制定一系列规则。在具体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确立一般规则一具体准则——和一般规则例外相结合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口〕具体而言,一般规则部分主要规定企业合并禁止的实质性标准,即企业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影响竞争,具体准则主要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展开,而一般规则例外则是关于依一般规定本应被禁止的合并因有法定事由而得到豁免。下边依次论述这套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