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贸易的主体和客体
1.版权贸易的主体版权贸易的主体是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者。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都可以作为版权贸易的主体从事版权贸易活动。而作品的使用者(即贸易的受让方),目前主要是图书出版者、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广告制作商、信息网络传播者(网站)等。版权贸易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它是由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客体)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授权给使用者而产生的。
2.版权贸易的客体版权贸易的客体是指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经济权利)。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及该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概括起来有以下种类: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复制和发行权是版权贸易中使用最普遍、最广泛的权利,其余权利既可以作为一项主权利又可以作为版权贸易的一项附加权利进行交易。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对作品而言是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或者说是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权利。它的前提一是使用要经许可.二是使用要支付报酬。这样就形成了版权贸易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