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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
    版权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协商、和解是一种当事人自行解决版权贸易纠纷的方式,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简单,没有法定程序,需要付出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较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司法保护措施。

    协商、和解有一个不可克服的缺点,就是效力低,没有强制力。当事人履行协议与否,完全取决于自愿,所以,和解有时不能彻底解决争端。

    .调解无论是版权贸易中的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当事人都可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是解决纠纷行之有效的途径。从实践来看,调解既有诉讼前的调解,也有诉讼中的调解,还有当事人自愿进行的民间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的和解。

    版权贸易纠纷的调解工作,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主持进行。在调解进行过程中.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说服教育的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不得以强迫的方式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不是解决版权贸易纠纷的法定必经程序,因此必须贯彻自愿原则,即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也应当出自当事人自愿且内容合法。由于调解是在自愿和互谅、互让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这种方式有利于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并可以减少纠纷,避免诉讼等。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仲裁

    (1)仲裁概述。仲裁是解决版权贸易争端的常用方式,因为与其他方式相比,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它时间短、费用低,由专业人士进行裁判,为当事人保密,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得到国内和国外广泛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在近几十年,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大多设有仲裁机构。

    仲裁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

    ③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④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应受理。

    (2)仲裁的程序。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介绍一下仲裁的程序:

    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也可提出反请求。

    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一般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当事人可对仲裁员申请回避。

    ③审理与判决。一般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仲裁,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也可以书面仲裁。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时.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3)版权贸易纠纷仲裁。从广义上讲,仲裁可以适用于许多领域。它可以解决民事纠纷,也可以解决劳动纠纷,还可以适用于行政争议。但是一般意义上的仲裁,指的是商事仲裁c根据联合国的《仲裁示范法》,可以仲裁的纠纷是指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商事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争议。根据我国《仲裁法》,只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解决。作为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在内的版权贸易争端,当然也可以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可是,在我国尚未见到用仲裁方式解决版权侵权纠纷的案例,其原因可能在于当事人的仲裁意识不强,侵权纠纷较难以达成仲裁协议。与侵权纠纷相比,合同纠纷更适合用仲裁方式解决。

    在我国,如当事人将版权贸易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将著作权合同纠纷提交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国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制度更为完善,很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著作权仲裁机构,来解决与著作权有关的纠纷。在德国,司法部指派主席及仲裁员组成著作权纠纷仲裁委员会,解决因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英国《著作权法》第145?152条规定了“著作权仲裁庭”的设立及程序仲裁庭专门解决著作权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及其他与著作权使用费有关的纠纷。美国《著作权法》第8章规定了“版税仲裁庭”的设立及仲裁程序,负责处理如强制许可、法定许可所引起的版税支付问题,对合理的版税率的调整作出裁决,对交付版税的合理条件和比率问题作出裁决。

    4.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主要程序。著作权纠纷案件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在我国进行版权贸易纠纷诉讼,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进行诉讼时,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1)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贸易活动中会存在确认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实行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国家,其《著作权法》一般规定.受让人对侵权行为享有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转让人却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除著作权人之外.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各国的回答就不一致了。在非独占许可的情况下,如果第三者以被许可人相同的方式擅自使用作品,各国一般认为只有著作权人才能起诉。理由是对被许可人而言,侵权人只是作品的一个使用者,侵权人侵害的只是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因而,被许可人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不过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原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包括非独占许可合同在内的合同.将诉权授予被许可人。我们认为,在我国,有的当事人在不转让著作权的前提下,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诉权条款是无效的。被许可人无论如何只能以著作权人的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著作权诉讼,以维护著作权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时,情况有所不同。此时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权利,被许可人可以视为著作权人的“利害关系人工有些国家规定,独占被许可人与著作权人一样,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很多国家仍然认为,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诉权。可是,在我国,侵犯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社却是具有独立诉权的,这是因为我国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不仅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而且也是法定的。

    此外,在特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信托”的方式,转移其诉权。这是对著作权诉讼中原告始终为著作权人原则的突破和发展,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情况常见于作者将诉权托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诉讼的管辖问题。著作权诉讼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管辖规则,各国规定不一。有的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有的适用特殊案件的专属管辖原则。不过,在更多国家,著作权诉讼的管辖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以侵权行为或侵权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只是在级别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大多并非地方上最基层的一级法院。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在《解释》中作了规定,其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解释》第4条、第5条乂有特别的规定。第4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第5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

    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举证责任问题。对于举证责任.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为了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在著作权诉讼中推行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原则,以使原告和被告举证责任分配趋于平衡。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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