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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贸易争端的类型
    版权贸易主要是通过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和版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违反合同约定所引起的纠纷,是版权贸易争端的主要类型。但在版权贸易实践中,情况往往并非如此简单,版权合同违约行为,往往同时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因此,版权贸易合同纠纷,往往同时引发版权侵权纠纷。下面就版权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这两种主要的版权贸易争端,介绍一下版权贸易的争端及其解决方式。

    .版权合同纠纷与版权贸易有关的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订立合同时发生的争议。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现上述情形时,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利益损失主要包括无过错方为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

    (2)关于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裁定无效的话,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出现这样的争议时,需要判断合同是否无效,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版权涉外代理规定中也有有关知识产权涉外活动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规定。违反了这类规定,就会产生合同无效的结果,从而需要进行双方的责任确认。

    (3)关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时双方责任的判断方式与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况相同。

    (4)关于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的出让人或许可人是否有相应权的问题。在一些版权转让或许可合同中,当事人应保证具有相应的权利以便进行转让或许可,一旦发生争议,在处理这些争议的时候,要判断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关于转让费、许可费的支付问题。在版权转让、许可合同中,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转让费或许可费。有时会出现不支付费用或延迟支付费用的情况,从而产生争议。此时,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6)关于许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侵权的问题。在履行许可合同的同时,有时会出现许可地域内第三人侵犯作为许可合同标的物——版权的问题。此时可能会造成被许可方销售量或利润的下降。如果合同规定不清楚则会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产生谁来负责制止侵权的争议。

    2.版权贸易中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责任竞合版权贸易活动中,履行贸易合同过程中的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转让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作品等。但是在版权贸易实践中,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大量存在的现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一次违法行为常常具有多重性质,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类责任的竞合。例如受让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版税,这在某些国家可能被视为违约,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视为同时侵犯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再如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作品,这种行为既是违反版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又是对版权人权利的侵犯。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英文采用“infringement”而不用一般用语“tort”,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引起的,或与违约行为密切相关的。“infringement”包括了违约侵权在内,“tort”则仅指违约之外的其他侵权。

    在目前立法尚不能完全消除竞合现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责任竞合问题,并给受害人适当的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即在版权贸易中,受害人既可以基于侵犯版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之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在违约同时又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受损害一方既可以依《合同法》要求赔偿,也可以依《著作权法》要求赔偿,但很少有允许同时要求两种赔偿的。尽管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请求权,却不能在法律上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因为实现两项请求权意味着受害人将获得双重赔偿,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这将使其负有双重赔偿的责任,显失公平;而对于受害人来说,则会得到一笔不应得到的收入,从而将产生不当得利。基于这一原因,各国法律都否认了受害人可以实现两项请求权的主张。

    我国法律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在版权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受损害方有选择权,即其有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受损害方享有此种选择权对其而言,意义重大,需谨慎行使。选择违约之诉,则意味着需举证违约的存在,这相对容易,但获得的赔偿要少;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获得赔偿的范围大,但需要举证侵权人过错的存在,如举证不利,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受害方在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权衡利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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