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的主体界定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享有行政权的组织等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属于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竞争行为。从学理上分析,行政性垄断当属一种行政性的滥用行为,这种行为是实施垄断的主体获得市场支配力之后予以滥用的结果。而拥有这种垄断力、支配力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市场监管者的行政机关这个特殊主体。从上述的论述可知,行业协会由政府组建而成,并有政府的明确授权,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行政性垄断。至于民间的行业协会组织,似乎很难与行政性垄断扯上关系。但由于我国对行业协会实行双重管理,即政府的行政管理和主管单位的业务管理。因此,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向行业协会延伸都是情理之中的,加之地方政府经常授权给行业协会,同时行业协会也在积极跻身于上流社会,与当地政府合作,于是行政性垄断也就难免了。
行政性垄断主体是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或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者。依据《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行政性垄断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指的是依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指的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如教育、科学、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环境等领域,以及公共财政、社会政策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
一般来讲,行政性垄断主体要具有以下的要件。首先,行政性垄断主体要具有行政性。尽管行政性垄断主体的权力来源不同,但是,不管是行政机关或是授权的组织均享有行政权力,都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其次,行政性垄断主体要具有违法性。行政性垄断主体的所有行为并非都属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对象,只有当该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时才会为行政性垄断所规制,因此,行政性垄断主体的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再次,行政性垄断主体只能是直接实施者或者主要实施者。直接实施主体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如地方政府发布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政策,地方政府就属于直接实施者。主要实施主体是指在行政性垄断中起决定作用的主体,如地方政府违法批准其所属职能部门直接实施的行政性垄断中,地方政府起主要作用。所以,地方政府就是主要实施主体。最后,行政性垄断的主体不能是个人。行政性垄断主体只能是组织所作出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也明确将个人排除在外,而限定在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范围之内。
依据上述有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性垄断主体的相关理论可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构成行政主体,这自然涵盖事业单位形式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事业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方面与行政机关关联甚密,在治理结构上与行政机关基本一致,从我国的行业协会现状不难发现,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表现为“政社不分”,更增添了行业协会的政府色彩。当然,假如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其在法律上呈现的是一个民事性质的主体,但在现实中却又充当“准政府”角色,这使规制行业协会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变得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