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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协会行使行政权力的规制现状
    POST TIME:2021-10-23 02:50
    对于行业协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政府权力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应该如何规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依据《反垄断法》第二章的垄断协议规定,抑或第三章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还是第五章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进行规制?这需要考察行为主体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具有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则可认定其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应该适用行政性垄断的规定,而不是适用第二章或第三章的规定。除此之外,行业协会还可能因为接受行政机关的授权或委托而获得政府权力,其中包括行业协会通过更低级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而获得政府权力,如地方政府部门常常通过上级行政机关下发的批复、通知等形式授予行业协会各类管理权限。此种情况下,均应适用行政性垄断的相关规定。

    常见的行业协会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主要是间接的行政性垄断行为。间接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授予行业协会或某类组织行政权力而实施的垄断行为,行政主体并不直接参与实施,行业垄断就是其主要的行政性垄断形式。行业协会通常借助行政机关的授权实施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是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现实中,行业垄断是客观存在的,政府一般不会出面,而是授权或授意给各个行业协会来具体实施。其表现形式如:①指使、主导或默许会员企业限定他人购买本协会会员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其情形多种多样。②行业协会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滥用收费等方式,阻碍他人购买、使用非会员企业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迫使他人购买协会指定的商品或服务。③一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互相串通,打着行政机关的旗号或依仗所处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④利用行政机关的审批权、指令、通知、办法、告示等手段,限制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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