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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协会的“行政主体”性质界定
    POST TIME:2021-10-23 02:50
    行业协会的此种特殊身份、地位使得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家”身份,在很多事件和法律关系中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行业协会单独或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具有行政规章的性质,也有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的授权来行使政府权力而成为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实践中,行业协会因得到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十分普遍。政府对行业协会授权的层次各不相同,对于那些通过法律、法规得到授权的行业协会来说,其自然成为行政主体,而对于通过更低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得到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来说,其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其性质属于受行政主体的委托而获得相应的政府权力。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行业协会因人、财、物与政府机关挂钩而成为“准政府”,它们所行使的政府权力,往往也没有明确的授权或者委托。这类行业协会的收入列入政府预算,并由政府发给办公经费,这其中包括大量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协会。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本身担责的组织。行政主体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②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③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④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担当。“I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类是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比如,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等均属于中央行政机关。另一类是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消防机构、自治组织、公安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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