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是以欧盟、德国的反垄断法为参考而制定的,与欧盟竞争法的规制体例同样,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垄断行为规定相关的刑事责任,只是对执法机构在调查垄断嫌疑行为,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等触犯刑律时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C)当然,有学者主张我国反垄断法应该增加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触犯刑律、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企业或行业协会的市场犯罪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至于对违法的行业协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条件尚不具备,处于刑事处罚的时期尚早。再者,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体制已经确立,没有必要机械地采用美国的刑事处罚制度,可以针对我国的国情,处于高额罚款或使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足以惩罚违法者,补偿被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