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日本禁止垄断法为了有效打击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不但规定了课征金制度,还规定了对企业和企业责任者个人的刑事处罚制度。刑事处罚的对象范围比课征金制度还要广泛,包括所有卡特尔行为和私人垄断行为等。但是,《禁止垄断法》规定,处于违法者刑事处罚的前提需要公平交易委员会向检察院告发,经过检察院的起诉才能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这是日本独有的一种反垄断刑事处罚制度。实质上,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定的刑事处罚的对象与美国的相同,仅限于核心卡特尔和串通招投标行为。
日本最初规定的刑事处罚的罚金金额上限为500万日元,1992年的《美日构造协议》生效后,日本提高了罚金上限至1亿日元,2002年又提高到了5亿日元,同时对个人处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一审案件的受理法院也从以前的东京高等法院改为全国的地方法院。
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990年发表了《刑事告发方针》,表明要对价格卡特尔、限制供应的数量卡特尔、分割市场协定、串通投标、共同拒绝交易等给国民生活造成深刻影响的恶劣、重大的违法案件要积极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日本的刑事处罚措施的适用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刑事案件与美国相比还是相当地少,《禁止垄断法》实施以来,适用刑事处罚的案件约有10多件,大都是近年适用的。对个人的处罚大都被判为缓期执行,实际上对个人处于监禁刑予以收监的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