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中明确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比如,价格卡特尔、共同拒绝销售等),反托拉斯局可以向法院请求适用刑事处罚。美国的刑事处罚是对法人和对个人的双重处罚,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起诉。如果行业协会垄断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同样可对行业协会与赞成决议的会员企业以及积极参与实施活动的会员企业给予刑事处罚。依据单位犯罪理论,可对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实行“双罚制”,即对行业协会及其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私人,以及会员企业及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私人等实施处罚。
美国现行的反托拉斯法规定,处于违法企业所得非法利益的2倍或者1亿美元(二者的最高额)的罚金;处于责任人个人非法所得利益的2倍或者100万美元(二者的最高额)的罚金,以及10年以下的监禁刑。罚金的上限,最高可以是违法行为所得到利益和造成损害金额的2倍。
近年来,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在逐步缩小,现在也只限定适用于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行为。为了适用刑事处罚,法院会要求反托拉斯局证明行为者的“犯罪意图”。因此违法性不明确的违法行为就很难适用刑事处罚。在适用刑事处罚过程中,反托拉斯局设定有宽恕制度,可以对自首者减免刑罚,因此,近年来的刑事处罚案件相对较少。
刑事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个人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和对企业的巨额罚金等。处罚的上限和量刑的基准等在《量刑指南》中均有具体的规定。该量刑基准对于累犯、妨碍审查等的恶劣行为会加重量刑,而对于那些具有内部控制系统、法令遵守准则(合规)的企业一般会从轻量刑。《量刑指南》通过对违法行为个人的准确量刑,彰显其抑制违法行为的显著效果。倘若只对其处于罚金,即便罚金金额足够高,但还是会有违法者出现,只有把违法者个人送进监狱服刑,对违法者才具有严厉的制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