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动机与需要——萌芽期
在这个阶段,企业本身尚未有具体的成果产生,还处于概念的阶段,可能的概念包括产品的研发或是创意的研发C在这个阶段,由于仅开始初期的发展,所以并未投入大量资金。但也正因为需要开始发展公司的运作,因此有资金的需求。在这个阶段,虽然企业经营者希望得到外界资金的挹注,但是却不希望为企业带来太多额外的义务与负担。因此如果自己能有足够的资金当然是最好,但是如果本身缺乏资金时,就需要向外寻求,寻找外界的融资援助。对于外在的融资提供者来说,在企业的萌芽期,提供资金挹注最好的模式,不是利用债权担保的方式,而是采用股东权益型的融资模式。
对于融资者来说,如果要采用典型的债务融资模式,借贷的企业势必要提出担保品,但是以萌芽阶段的知识产权企业来说,一来其本身未必希望在公司的开始阶段,就把公司的有形资产拿去担保,换取融资;再者是该等企业可能在一开始要创立企业时,早就把可以担保的有形资产都已经提供担保换取融资了,因此在萌芽期的知识产权企业,极有可能不愿、乂没有能力再提出其他的有形资产作为担保物换取融资。同时,一旦采取所谓的债权融资模式,势必又将为萌芽期的知识产权企业增加外在的负担。至于以知识产权这类的无形资产作为担保,对融资者来说,也并非乐于接受该种担保而给予融资。在这个时期,由于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可能还只是处于概念阶段,尚不足以构成具备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这样一种尚不至于构成知识产权的智能概念,可能具有获取利益的潜质,但同时也具有很高的风险,因此融资者宁愿取得股东的身份,而不是债权人的身份。至少作为股东而言,他的股东权益可以通过现阶段公司资产IR录在将来可能创造的收益而实现。总而言之,在知识产权企业发展的萌芽期,无论是就企业或是融资者而言,不管企业能不能提供担保品,借贷双方对于债务融资方式的需求都较低;就风险分担的角度来说,融资者也比较愿意通过挹注资金换取股东身份的方式,以时间来换取可能的利益。但是当企业无法争取到融资者提供股权融资时,仍然只能寄希望于债权融资,但是知识产权企业在这个阶段因为缺乏担保品,所以对于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企业来说,政府政策方面的支持也就特别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