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于法无据5-4
(4)1968年1月2日文本,1979年7月26日最后修改《联邦德国商标法》中第4条第2款规定:“以下各种标记不能注册:
①缺乏识别力的标记,或者完全由数目、字母组成的,或者只是由关于商品的种类、产期和产地、性质、用途、价目、数量或重量的词语组成的标记;
②包含有任何国家的纹章、国旗和其他标志,或地区性纹章、在本国内的地方自治团体的联合组织的纹章,或其他地方自治实体的联合组织的纹章的标记;'
③包含有官方的检验用和证明用的标志,这些标志已由联邦公报公布,只在本国或外国用于一定商品之上的;
(§)包含有国际上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或其他徽章、印章或记号的标记,已由联邦公报公布不得注册为商标的;
④包含有使人感到丑恶的描述,或其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而有欺骗公众危险的;
⑤已经被他人作为商标使用在同种的或类似的商品上,为国内有关贸易界所周知的;
⑥与一种早已被人提出申请并已登记在联邦植物品种局的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簿或植物品种名册中的植物品种的名称相同的标记。”
从《联邦德国商标法》中关于对贸易界周知商标的保护规定来看,德国对于“周知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主动保护”原则,明确规定禁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