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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机关
    根据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司法审査”原则,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机关应该属于有职权管理商标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当前的法律实践,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主管机关有: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2)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3)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市县驰名商标(知名商标)。

    现行的法律实践中还有两类笔者认为不适合作为驰名商标认定主管机关的机构:

    (1)商标局。笔者认为商标局作为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和管理机构,应专职从事商标统一注册及管理工作,让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存在以下不足:①破坏了商标局的专业性,商标局作为国家专业性的商标注册机构,负责全国商标的审査和注册工作,其专业性工作是审查商标的显著性,对商标注册予以行政审批和确认,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与商标注册的审査工作依据完全不同的标准,隶属于完全不同的系统,若将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破坏了商标局商标注册的专业性;②增加了商标局的工作量,商标局承担的商标注册审査的工作量非常大,大量的商标被积压未能完注册审核,若确定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大大加大了商标局的工作量,导致更多的商标注册工作被积压,影响了国家商标局的工作效率和政府信誉;③违背了政府部门专业分工原则,国务院之所将商标局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离出来,其目的是想让商标局体现其学术性、专业性、权威性,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区分开来,避免在商标注册审査过程中有太多的行政干预,在商标局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离出来之后,又赋予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管理职能,显然违背了将商标局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离出来的初衷,破坏了商标局的学术性、权威性、专业性。

    (2)商标评审委员会。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驰名商标证书。笔者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宜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其理由跟商标局不宜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是一样的,在此不再重复。

    还有一类正在被学者讨论的机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适不适合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呢?笔者认为不合适,其理由很简单:仲裁机构的职责是作出中间裁决,应保证其绝对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赋予其驰名商标的认定职能必会造成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一样可怕的后果,申请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能够更容易地获得驰名商标称号,那样“中国驰名商标”可能将不仅仅满天飞,而是要铺天盖地了;除了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性不允许其认定驰名商标之外,仲裁机构的专业性也不允许其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属于行政确认的一种,这种行政权力不可以赋予任何学术性机构或中介机构。

    根据以上讨论,笔者认同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应该是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其他机构均不合适。但从统一性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通过立法,将国家质检检疫监督总局的“中国名牌”和商务部的“中华老字号”归口到统一的行政认定机构,均从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该更为合适,便于统一认识,统一标准。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增加一个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即认定世界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的机构。这个机构代表着国家商标管理的最高权力,认定中国应该被《巴黎公约》成员国尊重和保护的世界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并基于中国商标管理最高权威机构的公信力让《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认同该世界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并按在《巴黎公约》中签署的承诺保护该组织认定的“Well-knownMark”。笔者认为该机构应该是直属国务院的一个专门机构,比如直属国务院的世界驰名商标(uWell-knownMark1*)评审委员会。

    概括一下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最优化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为:

    直属国务院的世界驰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Well-knownMark”)、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著名商标”)、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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